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兵团”战略,引导激励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兵团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进一步规范兵团质量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兵团质量奖是经中央批准,兵团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兵团辖区内管理先进、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对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兵团质量奖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奖项评审不收取费用。
第四条兵团质量奖包括兵团质量奖和兵团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5年。兵团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2个,兵团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奖励名额可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兵团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兵团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评审活动,审定评审准则、评审结果等事项,并向兵团提出兵团质量奖获奖组织建议名单。
第七条 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兵团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兵团质量奖评审准则,制定评审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选择确定承担具体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并指导开展评审工作,承担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设立兵团质量奖评审监督小组,由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兵团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兵团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表彰工作。
第九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兵团质量奖具体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师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行业和本地区申报组织的推荐工作,负责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十一条兵团质量奖评审前,由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师市和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发出组织申报通知,并通过兵团主要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发布兵团质量奖申报公告。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组织,可以自愿申报兵团质量奖。
第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申报兵团质量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兵团辖区内依法设立,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或证照,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财税等相关政策规定;
(三)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复制推广价值;
(四)积极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质量提升活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位于行业前列,在疆内外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质量主体责任,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并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和有关证实性材料报送至兵团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师市市场监管部门。
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和技术秘密的,申报组织应予以注明,参与兵团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兵团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师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兵团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师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出具审核推荐意见,经有关单位同意后,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一并报送至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推荐程序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对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组织,形成兵团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则正式受理。
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退回申报材料并向推荐组织反馈有关情况。
第四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七条 兵团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兵团质量奖评审实施准则》制定。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由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论证,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等环节。
第十九条 评审组对候选组织申报材料按照评审准则和实施细则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兵团质量奖候选名单和兵团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兵团质量奖候选名单和兵团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的申报组织,应组织其负责人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评审组的问询并进行答辩,评审组根据答辩情况形成陈述答辩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候选组织,评审组应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组提交的材料评审报告、陈述答辩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拟定兵团质量奖获奖初选名单和兵团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初选名单,向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以会议方式对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初选名单进行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兵团质量奖建议名单和兵团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四条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议通过的兵团质量奖建议名单和兵团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兵团审定。
第二十五条兵团质量奖和兵团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由兵团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牌、证书。
第二十六条 兵团质量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七条 兵团质量奖评审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兵团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向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向提出异议方反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兵团质量奖评审监督小组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向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情况。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建议有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报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奖牌、证书,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依法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介绍和说明中使用兵团质量奖称号及标志,但必须注明获奖年度。禁止将兵团质量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服务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获奖组织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兵团质量奖奖牌、证书和标志由兵团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违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宣传与推广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应当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分享成功经验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标杆作用,探索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质量水平,带动和促进兵团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四条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师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有关职责,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地区获奖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兵团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修订)》(新兵办发〔2018〕71号)同时废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2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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