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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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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下面是范文网的小编为您带来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优秀3篇),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篇一: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篇一

黄远东

教学目标

认识目标

识记:人格尊严的含义、人格尊严包括具体内容。

能力目标

提高分辨是非和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行为的能力。

觉悟目标

认识公民享有人格尊严的重要性,不做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情,增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教学重点、难点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1)请同学们看投影(见优秀课件),并思考投影中付某和王某侵害了六名学生的哪项权利?

(2)这六名学生的身体受到非法搜捕时,还有哪项权利受到了侵犯?

(组织学生讨论)

导入  新课

今天我同同学们一起学习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板书)

⒈人格尊严的含义(板书)

(要求学生结合日常生活中的事例讨论,你认为什么是人格尊严,再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将人格尊严的含义的理解)

〔明确〕人格尊严,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⒉人格尊严的内容(板书)

(学生阅读教材,提问)

〔明确〕(人格尊严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指导学生阅读教材第七页的事例,并思考下列问题:

该摄影中心的行为是行为?曾某、黄某夫妇的什么权利受侵犯?对此法律作出如何规定?

学生讨论:摄影中心行为是违法行为,它侵犯曾某、黄某的肖像权。

〔明确〕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

〔练习〕投影。

材料:小明和小刘是同班同学,有一次,他们在街上行走时小刘趁小明不注意,故意把自己身上的10元钱塞进小明的衣袋里,回到学校后,在班上宣言,小明是一个小偷。小明觉得很突然,真想大哭一场。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①小刘侵犯了小明哪些权利?

②类似这样的案例,你能举出一个吗?

通过学生讨论回答,老师总结名誉的含义以及法律规定:见本书第8页第二自然段。

〔明确〕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荣誉是社会、国家、组织给予公民的一种美名或称号,一般通过表彰授予,属于一种精神鼓励。(列举学生身边的事例来解答)

继续指导学生阅读第9页实例,要求学生寻找问题,找出疑点,然后老师进行解答:此案例说明了钟某为泄私愤,侵犯田某的姓名权。

〔明确〕姓名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号或代号。为此,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要依法维护姓名权(板书)

总结:通过上述事例,反映出公民的人格尊严所包括的内容很多。下面我们继续学习公民享有隐私权。

出示投影:

小英最得意的是自己有个小书桌,书桌上有个抽屉,一把小锁就可以将自己的小秘密锁在里面。

有一天,小英放学回家,发现自己的抽屉被人砸开了,里面的东西好像被翻过了,急忙问妈妈,妈妈笑着说:“不要慌,书桌的锁是我砸开的,我想看看你抽屉里到底有什么东西。”小英听完后,又气又恼。

提问:

(1)对此例你们有什么感想?

(2)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偷看子女的秘密的做法对不对?

(3)这种行为侵犯小英什么权利?

总结:隐私权的含义及法律的规定。见本书第9页最后一自然段。

小结

见知识结构图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⒈人格尊严的含义。

⒉人格尊严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侵犯公民这些权利,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巩固练习

一、不定项选择题:

⒈ 公民的人格尊严包括 ( )

A、生命健康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和荣誉权 D、姓名权和隐私权

⒉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下列属于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有( )

A、道听途说、无中生有、诬蔑他人

B、假冒他人名字做坏事

C、嘲笑他人生理上的缺陷和隐疾

D、私拆他人信件

二、要求学生再举出一个侵犯名誉权的事例,并说说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内容。

篇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篇二

第九课  第二框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学目标 :

1、知识与能力: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人格尊严的含义,了解人格尊严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并能根据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判断它侵犯了公民的哪项权利。

2、过程与方法:通过学生讨论明确人格尊严的含义及所包含的内容;通过对动画的分析,明确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的含义;通过辨别对错,明确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的具体内容。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教学,让学生明白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些不经意的言行实际上就在侵犯着别人的人格尊严,从而自觉改变自己的一些行为,也能在自己的尊严受到伤害时,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材分析:

本框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什么是人格尊严”介绍了人格尊严的含义及所包含的内容,并强调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因此,我国公民既有权利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也有义务在生活中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第二部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从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五个方面分别进行了阐述。教师可以根据学生情况和当地实际有选择性地侧重讲解。

教法建议:

教师讲解人格尊严的含义及内容的时候,可以先请学生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定义“人格尊严”,教师进行补充、更正,帮助学生理解人格尊严的含义。讲解“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时,可以先让学生分析案例,判断某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哪项权利。然后,教师设计一些问题,让学生来辨别其对错,巩固学生对各项权利的理解。如果学生表演能力较强,教师也可以提前安排学生从五个方面编排故事进行表演,故事应尽量发生在学生身边,为学生所见所闻。表演之后,让大家来分析行为的对错,这样,学生既能学到知识,又能反思自己的行动是否已侵犯了别人的尊严。

请同学们先来听一下这则新闻:

人民网北京6月2日讯  据外交部网站消息:近来,中国公民在法国巴黎机场入、过境受阻事件屡屡发生。仅今年头4个多月,中国外交部就收到多起中国公民在巴黎机场受阻事件的投诉案,涉及近40余人。据投诉人申诉,法机场警方及有关人员经常以中国旅客护照有问题为由,对其强行搜查和留置。法个别警员办案过程中,时有过激行为。

中国政府对上述事件十分重视。为有效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中国外交部和驻法国大使馆分别多次向法方提出交涉,指出中国公民在巴黎机场受阻并受到不公正待遇,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有悖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要求法有关当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经中方交涉,法有关当局已做出承诺,严格尊重中国公民入、过境法机场时的合法权益并对属下警员重申职业纪律。

在这则新闻中,提到了人格尊严几个字,那么,什么是人格尊严,它包括哪些内容?这节课我们就来了解这些问题。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板书)

提问:人格尊严的概念是什么?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一)什么是人格尊严(板书)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都对保护公民的这些权利做了相关规定,侵犯公民的这些权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板书)

1、肖像权 (板书)

提问:肖像的准确概念是什么?肖像权是指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哪些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举例1:

新华社北京6月9日电  因《乡镇论坛》杂志社刊登自己的照片,77岁的陕北老汉常国义在北京提起肖像权诉讼,结果获得部分赔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9日终审判决,《乡镇论坛》杂志社因使用他人肖像照片不当,被判对肖像权人进行书面道歉并支付使用费2000元,同时赔偿肖像权人经济损失共计1052元。

1998年1月,摄影家吕广臣在陕北进行摄影艺术创作时,为绥德人常国义拍摄了一张具有陕北人特点的人物照片。照片中的常国义头戴白羊肚手巾,手里拿着烟袋,布满皱纹的脸上挂着喜悦的笑容。这张照片被《乡镇论坛》杂志社刊登在该杂志的2001年第12期封面位置上,标题为《喜悦》。

常国义见到照片发表后,即以杂志社未经自己同意而使用自己的肖像,导致被村民误解为自己在做广告,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乡镇论坛》杂志社赔偿各种经济损失6万元及肖像权使用费6万元。

杂志社辩称,该摄影作品的使用已征得著作权人吕广臣的同意;该图片主题明确,画面客观真实,新闻要素完整,是以新闻图片的形式刊载的新闻作品,符合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并没有对常国义造成肖像侵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闻报道可以依需要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但必须是该人处于新闻事件当中,或该人物属于社会公众人物。而引起争议的常国义肖像照片中,仅有常国义一人处于画面正中,占据了画面大部分位置,身边并没有新闻事件发生。杂志社虽称是为了宣传党的农村政策进行的正面报道,并为照片取名“喜悦”,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该照片属于新闻照片。杂志社在自己发行的杂志封面以显要位置刊登一名非公众人物的肖像,明显不属合理使用。

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常国义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其提出的索赔数额,并没有全额支持。常国义提出索赔12万元,法院只支持3052元。

举例2:

叶某曾在某激光医疗中心治疗脸部斑痕。后叶某发现《北京交通旅游图》上刊登了以自己治疗前后照片为病案的广告。叶某诉至东城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广告上出现的只是有叶某鼻子和嘴的半张脸,它不能反映人的神情面貌,构不成完整的人物形象,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原告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青年报》 2003年1月03日

2、名誉权(板书)

名誉权即一个人的名声。公民的名誉代表公民的人格尊严。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从1998年9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法院应受理的名誉权案件和不予受理的名誉权诉讼。如:内部刊物和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新闻媒介和出版作品侵害当事人名誉权而起诉的;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当事人起诉的;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公开患者有性病、麻疯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法院应当受理;反之,当事人以所在单位对其作出的结论或处理提起名誉诉讼;公民依法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此提起名誉诉讼;仅以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刊载的来信或文章提起名誉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除此以外,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报道是否客观准确来认定是否侵害了他人名誉权;消费者对生产、经营、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提出批评,不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举例1:

2000年10月17日到11月12日,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他们经营的网站上举办了评选国内歌坛十大丑星活动,并将臧天朔列为候选人,刊登了臧天朔的照片。臧天朔认为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他的人格权、名誉权和肖像权,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家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两家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臧天朔的肖像权和人格权,判令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停止侵害,在网站上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21500元。

举例2:

李德本和冯先生是门对门的邻居,平时两人关系不太和睦。2002年4月,李德本起诉到法院称,冯先生饲养的八哥天天叫“李德坏!李德坏!你坏!”。李德本认为,八哥辱骂他长达数月之久,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损害,同时也侵害了他的姓名权。作为动物饲养者和直接管理者,冯先生对此负有直接的民事责任。李德本要求冯先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元。

在法庭上,李德本当庭播放了一盘录音带加以证明,而冯先生对此予以否认,称自己的八哥只会说礼貌用语,从未骂过人。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李德本未能提供翔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冯先生的八哥确实骂了人,也不能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降低。因此,不能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德本的诉讼请求。李德本后上诉至市二中院。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李德本除了录音外,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该录音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3、荣誉权(板书)

荣誉是社会、国家、组织给予公民的一种美名或称号,如“全国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新长征突击手”“人民艺术家”等。荣誉是对公民的一种精神鼓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公民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

教师可以让学生针对下面的案例讨论:

2002年7月11日,是小英雄丁中兴去世两周年的日子。而他的家人仍在四处奔走,他们要把孩子的骨灰盒放进湖南省衡阳市烈士陵园的烈士塔。

两年前,13岁的丁中兴跳到河里,救起了一名落水的小学生,自己却沉入水中。没有人否认小中兴是个小英雄,但围绕着小中兴是不是革命烈士,却发生了分歧。目前我国对追认烈士并无年龄限制,但有关部门认为小中兴还是未成年,不一定具备革命烈士的思想境界,由此不予追认小中兴为革命烈士。

4、姓名权(板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

举例:

退休教师王先生,今年53岁 ,10多年来他搬了几次家,但改名的夙愿一直未能实现。2001年再次申请被拒后,他开始研究法律。2002年9月26日,他到石景山分局八角派出所户籍科递交申请材料,要求将自己的姓名更改为“奥古辜耶”。据王先生介绍,他是研究历史的,对上古时期较感兴趣,起这个名字是为了表达对古人的敬意。11月5日,石景山分局告知王先生,对其变更姓名的申请不予批准。11月11日,已对法律有所研究的王先生以行政违法为由到石景山法院起诉警方。12月3日,王先生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已到八角派出所办理了变更姓名手续,石景山分局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因此申请撤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我国法律确实规定公民有改变自己名字的权利,他人不能干涉,但是有必要出台法规来规范姓名的登记和变更。

——《北京晚报》

5、隐私权(板书)

隐私权是公民隐瞒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尊重他人隐私,是对人本身的尊重,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也是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生活准则。随意揭露他人隐私,或采取揭露他人隐私的手段,打击陷害他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提问:

哪些属于公民个人稳私,未经允许不得披露?

哪些人的隐私可以而且必须暴露一部分?

(学生回答,教师引导。)

一般来说,公民的年龄(尤其是女性)、收入、住宅、个人情感、婚姻状况、人际嘱托、特殊经历、生理缺陷、日记内容等,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都属于隐私范畴,除了警察的合法询问,公民都有权对涉及隐私的提问保持沉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隐私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敏感度在不断加强,对隐私权的设定也越来越紧迫。

至于政府公务人员,其隐私权有别于普通人。因为担任公职,就要把部分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如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设定“隐私权”的概念,法理方面的解释主要来自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能说不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缺憾。

举例:

王某患有淋病,后经某医院医生史某治愈。史某是社区婚育学校特聘教师,在婚育学校讲座时,多次讲到王某患病的事例。结果,王某的许多同事、朋友都知道其曾患性病的情况,议论纷纷。为此,王某的妻子提出离婚。王某要求史某赔礼道歉,史某却认为王某患有淋病是事实,他没编造事实,故不需道歉。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史某停止宣讲其病例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0000元。

对于医生是否能公开患者的病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体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也规定:“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的个体医师在诊治性病患者时,必须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医生史某擅自公开王某的淋病病史,使王某的名誉受到损害,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害王某名誉权。故判决史某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费1000元。

《人民日报》 (2003年04月27日第五版)

学生小结。

篇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篇三

导入  新课:

我们经常提到或听到人格尊严这样的词语,那你能否说一说你所认为的人格尊严蕴涵的意思?

(学生思考、回答,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情况进行更正、补充,指出人格尊严的正确含义和所包含的内容。)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板书)

一、什么是人格尊严(板书)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板书)

学生活动:

(一)分析动画,判断他们分别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学生通过分析可以知道,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

(二)分析案例,判断公民的哪项权利被侵犯。

学生通过分析可以知道此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三)在学生对案例能大致分辨所侵犯权利的类型之后,教师可以让学生辨别如下问题:

1、小李参加爱心募捐活动,某新闻媒体为宣传此事,拍摄了一些照片,并广为刊登。其中有一张可以清楚地看到小李。小李认为这是侵权。你怎么看?

2、某照相馆为了招揽顾客,将一张效果不错的照片挂在橱窗内。照片的主人听别人说起此事方才得知,他认为照相馆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你怎么看?

3、王涛爱给同学起外号,有些外号倒也无伤大雅,可有的外号却让被叫的同学抬不起头来,甚至不敢去学校上课。老师批评王涛,他却认为这只是同学间的玩笑而已。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4、父母偷偷看过你的日记吗?如果他们说这是为了关心你,怕你思想出问题,你是赞同还是反对?为什么?

(四)明确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行为之后,根据自己的所见所闻,举出一些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例。

学生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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