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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村民自治章程【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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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村民代表会议 篇一

第十二条 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篇二:村务处理程序 篇二

第三十一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

第三十五条 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篇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财务理财小组 篇三

第二十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 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二、 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

三、 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

四、 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条 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篇四:村民委员会 篇四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 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村党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 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 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 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 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 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改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八、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对治保会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逻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

篇五:村民会议 篇五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 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一、 村民会议职责:

二、 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 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 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七、 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 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

九、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篇六:总 则 篇六

第一条 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篇七:村 民 篇七

第三条 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 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篇八:附 则 篇八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 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信用,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社会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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