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教科研资助金课题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普教(含中等职业教育,下同)科研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教科所组织评审,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普教科研资助金课题(以下简称“省级课题”)。
第三条 实施本办法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引领课题研究为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科学决策服务,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服务,推动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省教科所”)在四川省教育厅的领导下,根据全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总体要求以及课程实施、教学质量提升、学生发展、教师专业成长、学校管理等实际需要,制定全省教育科研规划,发布课题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各市(州)教科所(院)、县(市、区)教研室(研培中心、进修学校)和普教学校,以及各省级相关单位,与省教科所形成共管网络,协同做好省级课题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教科所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省的教育科研规划;
2.组织省级课题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3.督促、指导省级课题的过程研究; 4.组织省级课题的成果宣传与推广; 5.管理省级课题的资助经费。
第六条 市(州)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省级课题的立项申报; 2.指导省级课题的开题工作; 3.组织省级课题中期检查和效果检测;
4.协助进行省级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5.组织省级课题的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七条 县(市、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省级课题的立项申报;
2.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研究工作保障条件; 3.参与指导省级课题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4.组织省级课题的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八条 学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省级课题的立项申报; 2.提供必要的研究工作保障条件; 3.组织开题报告,全程指导课题研究;
4.协助开展中期检查、效果检测、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5.组织省级课题的成果宣传与推广; 6.具体管理省级课题资助经费。
第九条 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机构承担的省级课题,由省、市(州)和县共同管理;由市(州)教育行政部
门或教研机构承担的省级课题,由省、市(州)共同管理;由省级相关单位承担的省级课题,由该单位与省教科所共同管理。
第十条 省教科所建立教育科研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省教科所聘请,聘期一般为三年。专家库成员的主要职责是:
1.为四川省教育科研规划工作提供学术咨询服务; 2.参与省级课题的立项评审、过程指导和成果鉴定等工作。
三、规划和分类
第十一条 省教科所负责每五年制定全省教育科研发展规划,每年发布省级课题组织申报的通知,发布重点课题研究专题,组织省级课题立项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四川省普教科研资助金课题分为年度课题和专项课题两大类。
年度课题是每年组织申报,开展立项评审,并由省教育厅予以经费资助的常规性科研课题。
专项课题是为研究解决教育发展和改革面临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支持鼓励长远性、基础性、跨学科和具有专业优势的研究工作,不定期组织申报,开展立项评审的科研课题。
第十三条 年度课题设重点和一般两级。专项课题一般不予分级。
四、申 报
第十四条 申报省级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必须由1名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者2
名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同一课题负责人不能同时申报两个或以上省级课题; 5.有负责省级课题研究工作但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须如实、完整填写《四川省普教科研课题申请?评审书》(附件1)一式五份,送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承诺提供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和信誉保证,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向所辖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申报。
原则上,同一单位不能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课题。 第十七条 各市(州)教科所(院)组织辖区内申报课题的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公章,完整填写“年度四川省普教科研课题申报?汇总表”(附件2),排序后报送省教科所。
第十八条 省级相关单位申请课题时,由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资格审查,并参照第十七条规定,排序后报送省教科所。
第十九条 省教科所不受理个人和除市(州)教科所(院)及省级相关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直接报送申报材料。
五、立项评审
第二十条 立项评审采用同行专家会议评审方式,由省教科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立项评审的程序为:
1.资格复审。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复审,不符合要求者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2.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先个人初评,再分组评议,最后由专家组进行终审。
3.公示。在省教科所网站上对专家终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实名异议。
4.批准立项。由省教育厅审核、发文,并向获准立项的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回避制度。凡有课题申报者不得参与相关评审工作。 2.保密制度。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六、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在3个月之内组织完成开题报告工作。
课题负责人应根据研究需要,聘请该课题所涉学科(领域)的专家3-5人参与开题报告。
原则上,专家应具有副高级 (含副高级)以上职称。课题所涉学科(领域)的专家不得少于2人;教育管理类、决策研究类课题,可聘请1-2名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教育行政专家或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校(园)长作为专家组成员。
开题报告结束后,课题组应及时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并将《四川省普教科研课题?开题报告》(附件3)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州)教科所(院),市(州)教科所(院)签署意见、盖章后,分年度统一报送省教科所。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需填写《四川省普教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