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室内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的标准。实验室应采取封闭式布局,便于清洁、消毒。无菌检验必须在 100 级洁净度的实验室或 100 级层流操作柜中进行。
容量分析实验室工作温度应控制在 20℃~25℃。 毒理实验室应该为ABSL-Ⅱ级或高于此要求。 1.4.2 人员要求
消毒产品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该是经过实验操作技术培训的专业人员。
实验审核人员应该具有中级职称、五年以上的消毒产品检测经历并经过专门培训。 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该具有高级职称,五年以上的消毒产品检测经历并经过专门培训。 1.4.3 受理要求
对申报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该只受理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卫生监督部门现场抽样并封样的样品,发现封签破损或其他异样情况导致封样无效时,应不予受理。
对申报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受理时应该查验并留存消毒产品生产地所在国的销售证明和经我国海关验证的报关单底单。留存的销售证明和报关单可以为送检单位盖章认可的复印件。
检验项目由送检单位决定。受理样品数量应满足各项检测需要,发现数量不足时应该拒绝受理。因不可预知的原因,试验中确实需要补充样品数量时,送检单位应该按规定重新送样并在检验申请中说明理由,检验机构应重新受理,重新编排受理号。
受理时应同时要求送检单位提供盖章认可的产品说明书、配方、研制报告等材料。盖章认可的说明书应该与每件样品的说明书完全一致。受理后发现按说明书无法完成检验项目时应停止检测并向送检单位说明理由。 1.4.4 消毒效果检验要求 1.4.4.1 无菌操作要求
(1)试验开始前,应以湿式方法清洁台面和打扫室内地面。
(2)实验人员应穿戴工作服、防护鞋、口罩、帽子,进行无菌检验时,需经风淋后进入实验室,然后,正确穿戴好无菌隔离衣、鞋套、帽子和口罩。
(3)每吸取一次不同样液应更换无菌吸管,接种环(针)需在火焰上烧灼灭菌后,才可再次使用,也可用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吸管和接种环(针)。
(4)要求无菌的试剂,如蒸馏水、生理盐水、磷酸盐缓冲液、培养基、标准硬水、中和剂等,均需灭菌。
(5)无菌器材和试剂,使用前须检查容器或包装是否完整,有破损者不得使用。 (6)正在使用的无菌器材和试剂不得长时间暴露于空气中。
(7)重复使用的器材,使用后应立即放入盛有消毒液的容器中,一次性使用的器材使用后应立即放入感染性废物收集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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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若不慎发生微生物培养物打碎或试验微生物其他泄漏事故时,不论是否具有致病性,均应立即停止手中工作,对污染及可能波及的区域进行消毒处理。
(9)全部试验结束后,应对室内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1.4.4.2 检测要求
(1)消毒学试验分为实验室试验、模拟试验和现场试验三个阶段。
(2)实验室试验以悬液定量试验为主,试验应重复 3 次。对不适宜用悬液定量试验评价的消毒剂,如粘稠的消毒剂、冲洗用消毒剂和原液一次性使用的消毒剂等的实验室试验用载体定量试验,试验应重复 3 次。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载体定量试验以布片为载体,用途单一、明确的可以选用对应的玻璃片、不锈钢片、滤纸片等。评价消毒剂的实验室试验,消毒剂试验浓度需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该消毒剂对某一有代表性消毒对象的最低使用浓度。试验设 3 个不同作用时间,原则上第一时间为说明书规定的最短作用时间的 0.5 倍,第二时间为最短作用时间,第三时间为最短作用时间的 1.5 倍。对多用途的消毒剂,消毒对象所涉及的微生物相同时,若使用浓度相同,选择各种用途中最短的作用时间。若作用时间相同,选择各种用途中最低的使用浓度。使用浓度低、作用时间短者与使用浓度高、作用时间长者同时存在时,以前者为准。使用浓度高、作用时间短者与使用浓度低,作用时间长者同时存在时,每个剂量均须进行试验。
消毒器械产生的化学杀微生物因子的试验要求同消毒剂。对于冲洗用化学消毒因子可以用载体流动浸泡试验。如为物理杀微生物因子,试验一般用载体定量试验,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以布片为载体。用途单一、明确的可以选用对应的玻璃片、不锈钢片、滤纸片等。试验重复3次。
灭菌试验应用载体定性试验,普通医疗器械的灭菌以不锈钢片为载体,特殊用途的可以选用玻璃片、聚四氟乙烯片等。灭菌试验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最低使用浓度(强度)和 0.5 倍的最短作用时间进行试验。载体定性试验应重复 5 次,载体数量应不小于 30 个,每次试验均应该设立规定数量的阴性对照和阳性对照。
(3)消毒模拟现场或现场试验,以使用说明书的最低有效浓度(强度)和最短作用时间进行试验,试验应重复3次。每次试验均应该设立规定数量的阴性对照和阳性对照。
(4)灭菌模拟现场或现场试验,以使用说明书的最低使用浓度(强度)和0.5倍的最短作用时间进行试验,消毒器械的灭菌试验应重复5次,消毒剂的灭菌试验应试验60个样本,至少重复3次。每次试验均应该设立规定数量的阴性对照和阳性对照。
(5)在对消毒剂进行监督监测时,定量杀菌试验以说明书规定的最低浓度和最短时间验证其消毒效果。对用于灭菌的消毒剂则以说明书中规定的使用浓度和其 0.5 倍的作用时间验证其灭菌效果。
(6)鉴定和监测多用途消毒剂与消毒器械消毒效果时,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的消毒对象原则上是在类似物品中最难达到消毒合格者,如医疗器械消毒或灭菌选用止血钳齿端;皮肤消毒选用人体前臂屈面皮肤;织物消毒选择棉布;一般物品表面(包括木质、塑料、橡胶、玻璃)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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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木质表面;餐具消毒选用竹(木)筷,不用于筷子消毒的可选用瓷质碗盘;瓜果蔬菜消毒选用黄瓜;地面消毒选择水泥地面;手消毒选择五指屈面;对于特指消毒对象而又在上述物品中不能选出有代表性物品时,则需用该特指对象进行试验。
(7)进行实验室试验和模拟现场试验时,对用于经过清洗或较清洁的消毒对象的消毒剂,有机干扰物牛血清白蛋白的浓度为 0.3%,对用于不经过清洗或较脏的消毒对象的消毒剂,有机干扰物牛血清白蛋白的浓度为 3.0%。 1.4.4.3对重复试验的要求
重复性试验不是只在同次试验中增加菌片数,或多作几份样本,而是应分期分批进行。必要的器材和试剂应重新制备或灭菌,以防产生系统性误差。 1.4.5 理化检验要求
1.4.5.1 标准品的纯度≥99.0%,对照品的纯度应采用最高纯度的试剂,也可使用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定过的标准溶液作为含量测定的对照物。
1.4.5.2 以滴定法分析有效成分时,滴定液用量不得超过滴定管所标示的量。本规范规定滴定时所取样本的质量或容量(包括浓度),均根据此原则设定。若所测消毒剂浓度过高,可适当减少取样量或稀释后测定;若消毒剂浓度过低,可增加取样量或采用灵敏度更高的方法进行测定。 1.4.5.3 有效成分含量以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复方消毒剂以其杀菌主要有效成分含量表示;植物消毒剂以百分浓度表示,如1份原液加4份水即该消毒剂溶液的浓度为20%。溶液或消毒剂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表示,以mg/L或mg/kg为主。采用百分数表述含量时有下列2种含义:①液体和液体之间为体积百分数,用“%”表示,即100mL溶液中含溶质若干毫升,或100mL消毒剂中含有效成分若干毫升;②固体和固体之间为质量百分数,用“%”表示,即100g消毒剂中含有效成分若干克;对固体和液体之间采用质量浓度表示(mg/L、g/L等),即1L溶液中含溶质若干毫克或克,或1L消毒剂中含有效成分若干毫克或克等。
1.4.5.4 本规范中所列试剂的纯度涉及基准、分析纯、化学纯及色谱纯等,未作专门说明者,一般采用分析纯。配制滴定液试剂(如硫代硫酸钠)因配制后尚需专门处理,亦可用化学纯。 1.4.5.5 本规范中,“滴定液”是指经过标定,浓度准确至 0.001mol/L~0.0001mol/L 的溶液。未经浓度标定者则称“溶液”,以示区别。摩尔(mole,mol)为物质量的单位,当分子、原子或其它粒子等的个数约为 6.02310时即为 1mol。本规范中滴定液浓度的计算,除碘滴定液按原子量计算外,其它滴定液均按分子量计算。
1.4.5.6 滴定液的标定及所有样品测定均平行进行两次。将滴定管中滴定液补足至全量后滴定。所有试验结果(包括消毒剂有效成分测定及滴定液标定)应当以空白试验校正。所使用的滴定液应按要求在有效使用期内使用。
1.4.5.7 粉剂和片剂的取样量为测定所需量的10倍以上,经研磨后精确称取适量样品进行测定。 1.4.5.8 如果选用色谱法或分光光度法,进行方法可靠性论证时应附空白样品(不含被测成分的其它成分所构成的样品)、模拟样品(空白样品加有效成分的标准品)以及待测样品的色谱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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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谱图。如果无法提供空白样品,可用加入标准量法进行方法可靠性的论证。
1.4.5.9 对理化检测方法检出限和定量下限的要求。检出限为被测物能被检出的最低量。定量下限为能够对被测物准确定量的最低浓度或质量,称为该方法的定量下限。检出浓度为按规范方法操作时,方法检出限对应的被测物浓度。最低定量浓度为按规范方法操作时,定量下限对应的被测物浓度。
常用检验方法的检出限和定量下限的计算可参考表1-1。
表1-1 检出限及定量下限的定义
检验方法 AAS/AFS GC HPLC 分光光度法 容量法
1.4.5.10对于本规范中测定方法不适用的产品,有效成分的测定,由厂家提供检测方法及方法可靠性的论证报告,经检验机构认可后方可采用。
1.4.5.11 样品的重量测定用秤重法,天平的精度应为测定样品重量的1% 以上。
1.4.5.12 对消毒剂测定一个批号,3 个样品,每个样品平行测定 2 次。对消毒器械的杀菌因子强度应该测定强度曲线,该曲线应能反映消毒器械消毒灭菌全过程杀菌因子强度的变化趋势。 1.4.5.13 玻璃仪器清洗干净,用蒸馏水冲洗 3 遍。所用容量瓶和量筒等不能加热,对仪器设备应进行计量检定。 1.4.6 毒理学实验要求
1.4.6.1 消毒产品毒理学实验评价程序
消毒剂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可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 包括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皮肤刺激试验、急性眼刺激试验、阴道黏膜刺激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等。
第二阶段 包括亚急性毒性试验和致突变试验。后者包括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L5178Y 细胞基因突变试验,V79 细胞基因突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体细胞染色体水平,体外试验)、小鼠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 (体细胞染色体水平,体内试验)、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体细胞染色体水平,体内试验)、程序外 DNA 修复合成试验 (DNA水平,体外试验)、小鼠精子畸形试验(性细胞基因和染色体水平,体内试验)、睾丸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性细胞染色体水平,体内试验)、小鼠精原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和小
检出限(对应的质量、浓度) 定量下限(对应的质量、浓度)
3 SD 3倍空白噪音 3倍空白噪音 0.005 A X+3 SD
*
10 SD 10倍空白噪音 10倍空白噪音 0.015 A X+10 SD
注:* X为在终点附近出现可察觉变化的最小试剂体积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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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等。
第三阶段 包括亚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畸胎试验等。 第四阶段 包括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等。 1.4.6.2 毒理学试验受试物
(1)在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急性吸入毒性试验、亚急性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致畸胎试验、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时,一般采用消毒剂原形样品。消毒剂原形是指在销售过程中原包装的粉剂、片剂或原液。对于二元或多元包装的消毒剂,以按说明书规定的比例配制后作为消毒剂原形。
(2)在皮肤刺激试验、急性眼刺激试验和阴道黏膜刺激试验中所用受试物的浓度,通常是对皮肤、黏膜消毒时应用浓度的 5倍。使用原形(原液)对皮肤、黏膜进行消毒的消毒剂,则采用消毒剂原形(原液)作为试验受试物,不需对消毒剂原形再进行浓缩。
(3)在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时,采用的诱导浓度应为引起皮肤刺激反应的最低浓度或原液,激发浓度应为不引起皮肤刺激反应的最高浓度或原液。 1.4.7 检测记录要求
实验室对所进行的试验,应认真观察试验结果,按实验室资格认定和/或实验室认可的要求作好原始记录。为使记录规范化,一般用表格方式记录,表格中应包括样品名称与编号、检验日期、检测项目、检测依据、试验条件、使用仪器编号、观察结果、试验者和校核者签名等栏目。表格中每一栏目应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逐项填写。一次试验填写一份表格。原始记录数据和计算应及时校核,整理装订附于检验报告后,入档保存备查。 1.4.8 检测报告要求
检测报告必须逐项报告清楚,凡检验方法在本规范和有关标准中未列出者,必须详细描述。 消毒灭菌效果的结果部分用表格将各试验组、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及其他对照组的数据列出,定性试验的对照可用文字加以说明。试验组应列出其杀灭对数值,杀灭效果合格时,杀灭对数值无须列出具体数值,用大于等于某一规定值表示;当杀灭对数值小于某一规定值时,则应列出具体杀灭对数值。并用文字简要叙述所得的结果。检验报告的结论部分,应根据试验结果得出明确的结论。此外,对试验中出现某些异常现象亦应加以说明。 1.4.9 检测结果评价
消毒效果试验、理化检验和毒理学实验均符合要求时可以认为该产品检测合格。 1.4.9.1 理化检验结果评价
符合下列条件的消毒产品认为理化检验合格:
(1)消毒剂有效成分符合我国允许的消毒剂组分,不含有抗生素、激素等各种处方药成分和卫生部规定的禁用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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