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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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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78号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2.27 【实施日期】2001.02.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权限的暂行规

定》等12件规章和修改《抚顺市开展全面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18件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

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抚顺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彭益民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1 / 3

抚顺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养犬活动,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养犬管理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内养犬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养犬管理工作由市控犬办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具体承办。卫生、畜牧、工商、城建等部门依其职责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五条 在市区内,个人不得养大型犬,可以养小型观赏犬,但每户只可养一只。 本规定所称大型犬是指成犬体重超过八千克以上的大型犬种,小型观赏犬是指成犬体重不超过八千克的小型犬种。

第六条 在市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提供下列材料,由区公安机关批准,市控犬办备案: (一)犬主的城市常住户口或身份证;

(二)居住地房照及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 (三)犬的彩色照片两张; (四)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 2 / 3

第七条 获准养犬的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批准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由市控犬办统一制作。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损坏或遗失后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八条 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第一年必须缴纳登记费,每只犬为200元,从第二年起缴纳注册费,每只犬为50元,每年注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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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抚顺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78号【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02.27【实施日期】2001.0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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