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提交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均应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原件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除外)。
*所提交申请材料均为一份,可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投资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内资项目除外)。
*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对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免税进口金额(数量)、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范围(以下称“政策项目信息”)有要求的,可以在首次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时,一次性向两江海关或万州海关提交政策项目信息和进口货物信息及有关材料;也可以选择单独将政策项目信息提交两江海关或万州海关,在海关审核通过后,再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
*投资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内资项目确认申请事项由关税处受理。
*办公机构、地址、电话:
两江海关: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重庆出版集团大楼6楼,,,,, 万州海关: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海关路225号,, 关税处: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一号,,,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一、减免税项目、资格备案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
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国内投资鼓励项目
1、《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单一窗口生成原件); 2、《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减免税申请人填制原件); 3、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附件(原件);
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原件)。
4、内资投资项目的项目备案证明、核准批复文件或可研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6、项目情况说明或介绍文本,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的工艺流程、项目所需进口设备,项目与适用产业条目的关系等关键政策要素(原件或复印件);核准或审批项目提供相应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7、《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减免税申请人和被委托方填制,无委托则无需提供)(原件);
8、减免税申请人须知(原件)(原件);
9、项目备案变更时还需按政策规定提供项目发生变更情况的相应材料(原件);
10、政策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办理《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及附表所需材料:
A.《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办理表》及附表《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原件);
B.内资投资项目的项目备案证明、核准批复文件或可研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C.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D.项目情况说明或介绍文本,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的工艺流程、项目所需进口设备,项目与适用产业条目的关系等关键政策要素(原件或复印件);核准或审批项目提供相应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鼓励项目(含增资项目)
1、《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单一窗口生成原件); 2、《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减免税申请人填制原件); 3、由发改委、经信委确认的外商投资项目: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附件(原件)和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备案证明、核准批复文件或可研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2)外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原件或复印件)。
由商务系统确认的外商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汇总表》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原件或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情况说明或介绍文本,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的工艺流程、项目所需进口设备,项目与适用产业条目的关系等关键政策要素(原件或复印件);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减免税申请人和被委托方填制,无委托则无需提供)(原件);
7、减免税申请人须知(原件);
8、项目备案变更时还需按政策规定提供项目发生变更情况的相应材料(原件);
9、政策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技改项目
1、《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单一窗口生成原件); 2、《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减免税申请人填制原件);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件备件证明》及附件(原件)和原投资项目的项目备案证明、核准批复文件或可研批复文件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及附件(原件)和原投资项目的项目备案证明、核准批复文件或可研批复文件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如国家发改委出具了《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应一并提交(原件);
4、自有资金技改项目的项目备案证明、核准批复文件或可研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5、外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原件或复印件)。
6、项目情况说明或介绍文本,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的工艺流程、项目所需进口设备,项目与适用产业条目的关系等关键政策要素(原件或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减免税申请人和被委托方填制,无委托则无需提供)(原件);
9、减免税申请人须知(原件);
10、项目备案变更时还需按政策规定提供项目发生变更情况的相应材料(原件);
11、政策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