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上级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实施,不断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推动学校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与产业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是对我校科研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机构,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类和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各二级单位同时负有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管理责任。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结合科研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不断完善涉及学校科研活动全过程及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最终形成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便易行,
覆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制度体系。
(二)畅通信息渠道,积极争取并鼓励各类科研人员承接部省级以上科研任务。支持各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研究院、研究所、实验室、附属医院、附属药企等,合理组织团队申报和完成各级各类重大科研项目。
(三)统筹好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之间的关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夯实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坚持医教研融合以及产学研结合,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积极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和协同创新,发展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倡导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研力量协同攻关。
第四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合同书(包括计划书、任务书、预算书、技术合同等)约定执行,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各有关单位应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科研项目开展给予支持和保障,协助科研管理部门解决项目研究进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任务和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类型
第五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等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
主要由国家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1. 国家级项目:一般由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等下达的项目。
2. 部省级项目:一般由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国家有关部委办局下达的项目;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有关省级单位下达的项目。
3. 厅局级项目:一般由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其它厅局机构和设区市科技局等下达的项目。
4. 校级项目:学校、各类学会(协会)资助或下达的科研项目;部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公开招标并资助的开放课题。
5. 合作项目:由外单位主持,我校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的项目。此类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协作紧密度、到账经费数额等,另行核定其科研贡献及工作量。
(二)横向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以企事业单位委托或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取得的非政府计划安排类科研项目:
1. 根据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学校接受委托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
2. 由有关部门立项,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下达的项目。 3. 外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委托我校人员承担部分研究内容的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