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劳保福发[2005]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03.23 【实施日期】2005.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31日)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
知
(沪劳保福发(2005)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规定,为了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经市政府同意, 1 / 2
现就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实施办法》 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老工伤人员。
上款所称的老工伤人员,是指在《实施办法》 实施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在《实施办法》 实施前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原则和程序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