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立法路径的选择*
林亮春1,吴丽聪2,吴艳琴3
【摘 要】摘要: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商业运作的模式,诞生新型法律关系并对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规则构成直接冲突。我国应当立足于实践需求,整合国内已有法律资源并充分借鉴国际电子商务先进的立法经验,形成我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模式、总分型法律架构及小体系式调整范围的电子商务立法。 【期刊名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00)006 【总页数】4
【关键词】商事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乃是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与传统商务模式融合而成的新型商业运作模式。它通过EDI、Internet等现代化的计算机装置及数字化的通讯网络等媒介,在互联网、企业内部网(Intranet)以及增值网(VAN)中,完成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实现低成本、高效率、协调性、全球性的现代商事交易要求。其运用范围囊括O2O、B2B、B2C、B2G、B2F、C2C、O2P、P2D以及日渐兴起的C2B等众多领域。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一)新型法律关系的诞生
与传统纸质化商业运作模式中淡化交易形式的关系有所不同,电子商务引发的核心法律问题就在于交易的程式关系。[1]这就要求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合理规则,解决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电子讯息问题,包括书面形式要求、归属、留存、发出及接受的时间及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立法路径的选择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立法路径的选择*林亮春1,吴丽聪2,吴艳琴3【摘要】摘要: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商业运作的模式,诞生新型法律关系并对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规则构成直接冲突。我国应当立足于实践需求,整合国内已有法律资源并充分借鉴国际电子商务先进的立法经验,形成我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模式、总分型法律架构及小体系式调整范围的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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