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判离婚涉及在中国财产归属的案例
美籍华人Judy女士与美籍华人丈夫Michael关系不睦,经美国法院裁决离婚,裁决中还认定涉及在中国的夫妻财产均归Judy女士所有。那么,对美国法院的上述裁决,中国法院是不是就该必需认同呢?答案是未必。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Judy女士要求全额获取夫妻两边剩余由静安法院代管款万余元,作出一审裁决,确认上述钱款别离由Judy女士和美籍华人丈夫Michael均等享有万余元。
1978年10月,现年56岁的美籍华人Judy女士和美籍华人丈夫Michael,在美国拉斯维加斯的内华达州成婚。最近几年来,夫妇两边陆续以个人或两边名义购买了在中国上海静安区三套住房及一个地下车位。2006年6月,夫妇两边身为静安法院涉及债务案件的被告,被裁决两人应一起归还美金30万元债务。案件经静安法院执行,将夫妻两边名下的三套衡宇予以拍卖抵偿债务,还有执行剩余款项万余元尚留静安法院代管。2007年2月,静安法院通知Judy女士和丈夫Michael来法院领取余款。因Judy女士在美国法院诉讼案即将裁决,要求余款全数归她所有,丈夫Michael那么表示反对。因两边意见不一,两边同意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涉案钱款一直留在静安法院代管。
2007年10月中旬,Judy女士提供和丈夫Michael一致确认,并由Judy女士递交给国内法院的美国法院裁决文书(经我国使领馆认证),Judy女士向美国纽约州高级法院提起与丈夫Michael离婚诉讼,于2007年6月经美国法院裁决两边离婚,并裁决所有在中国托管账户内夫妇两边一起拥有受益,均归属予Judy女士。
Judy女士向静安法院诉称,美国纽约法院裁决离婚同时,确认所有在中国的财产均归她所有,要求单方获取被静安法院拍卖后剩余代管的房款万余元。Judy女士以为这笔钱款,经美国法院已经裁决归她所有。还以为她与丈夫均系美国人,其婚姻关系已经美国法院裁决解除,该裁决对两边均有约束力。虽外国法院的离婚裁决不能在中国直接具有执行效劳,但该裁决可作为有效证据,在不违背中国法律的大体准那么或中国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应可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现有证据显示,丈夫Michael是两边婚姻破裂的过错方,也不该取得上述财产。
法庭上,丈夫Michael辩称两边已在美国离婚,而关于在中国的财产应依照国际司法老例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处置。美国法院对中国财产的处置是超越司法权行为。因各国对婚姻及其财产的处置均受各国文化、政治和经济阻碍,所体此刻法律内容上亦有不同。还以为美国裁决对自己完满是缺乏公正性的,要求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均等分割上述财产。
静安法院以为,Judy女士和丈夫Michael对在中国法院代管的人民币万余元,属于两边一起共有财产均无异议。现Judy女士要求取得全数共有财产,并提供了无域外效劳的美国法院相关裁决,涉案财产系Judy女士和丈夫Michael在我国购买不动产转换而来,一起共有财产在共有人中的具体分派,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上各半享有50%,Judy女士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证明她的主张,法院遂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前述裁决。
最高法院提出5大知识产权司法爱惜重点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10日下午在知识产权司法爱惜工作座谈会上,同部份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座谈时提出,当前和尔后一个时期5大知识产权司法爱惜重点工作。
——在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尽力增强司法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爱惜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尽力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效率,强化司法为民意识。要切实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司法惩处力度,专门是要加大对冒充、盗版等严峻侵权行为的冲击力度;要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尽力降低维权本钱,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要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避免知识产权滥用,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要进一步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问题。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讨成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要踊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推动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
——继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说明工作,统一司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将出台关于审理商标等民事案件中认定和爱惜驰誉商标的司法说明,适时启动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和审理反垄断民事案件的司法说明。还要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成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方法制度。
——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素养,增强司法能力。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尽力充实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审判人材的培训和培育,为知识产权司法爱惜提供顽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假设干问题的说明 (2020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20〕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假设干问题的说明》已于2020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觉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觉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方法的,应当将操纵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置。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