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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民事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
作者:揭扬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9期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虚假诉讼 司法权威 刑法规制
作者简介:揭扬,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282
近年来在民事审判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的大量出现,让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以及司法的公信力都受到了严重的挑战。虚假诉讼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性,损害了实际权利人的利益,必须要通过一定的刑罚手段来规制虚假诉讼的出现,以保障司法的权威性和有关人员的利益。
(一)一般从涉案的主体看,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间一般具有某些特定的关系 虚假诉讼的参与人员之间往往都具有夫妻,近亲,同学亲友或者是有经济利益往来的关系,比如说商业合作伙伴或者是事业的合伙人等。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因为特殊关系的存在为进行中的虚假诉讼提供了非常信任的基础, 更加方便虚假诉讼的存在,操作起来更加的容易。
(二)民事诉讼案件大多数都是采用简易化的程序来进行审理,多用调解的方式结案 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为特殊的关系已经已经共同谋划了相关的法律以及法律的事实和证据,这为虚假诉讼提供了优良的环境条件,往往在庭审的过程当中没有明显的分歧和对抗出现。一般案件的当事人会主动的要求法庭在审理的过程当中使用简单的程序,自愿要求调节,这是不让其他的人了解诉讼的实际情况。在现行案件的审理时,如果想要调解,前提就是双方当事人都是自愿的条件下,法官的作用就是对调解协议到底合不合法进行一下审查,对事实本身进行调查的情况很少。因为法官不了解案件真实的情况,而且在双方当事人已经自愿提出调解的要求情况下,案件本身也没有明显的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就会在短时间内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目的。
(三)民事案件的类型一般都是集中在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