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在河道管理围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在河道管理围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1 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65条第一款 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较重 一般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小的。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大的。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特别严重的。
轻微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 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一般 影响较小的。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较重 影响较大的。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严重 影响特别严重的。 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行洪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责令停止行为,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10万元罚款。 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2 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65条第二款 轻微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轻微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责令停止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3 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65条第三款 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较小的。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责令停止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影响较大的。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责令停止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行为,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影响特别严重的。 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行洪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弃置、堆放阻碍4 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66条第一项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轻微 对河道行洪及河势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对河道行洪及河势有一定影响的。 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河道行洪及河势有较大影响的。 严重 对河道行洪及河势影响严重的。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轻微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5 河道的。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66条第二项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严重 较重 一般 对河道行洪影响轻微的。 责令停止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罚款。 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河道行洪影响较重的。 责令停止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对河道行洪影响严重的。 责令停止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