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而特别设立的。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大力推进学校自主选题、自主创新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项目类别
第四条 依托学校现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重点支持有高水平平台的创新团队、创新人才和国家级项目的培育。
1、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2、支持瞄准国际国内科研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3、支持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交叉科学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的交叉研究项目。
4、支持青年科研人员或团队在一些新兴学科领域开展前瞻性的研究项目。 5、支持培育拟进入国家项目指南或参与国家竞争前的研究项目。 6、适度支持探索性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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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资助项目类别包括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培育项目。项目经费依据每年的申报指南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基本科研项目的组织程序一般包括申报、评审、签订任务书、实施、中期检查、验收或评价等。
第七条 遴选和组织项目原则上每年1次。作为项目负责人,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获资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八条 申请者填写《西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请书》,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院、所)学术委员会审查、筛选和签署具体意见后,交科研管理部门。
第九条 科研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复审,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的资助方案在校内公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期限:1-3年。
第十一条 获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学校法定代表人及相关管理部门签定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关系,并实行有效的追踪问效制度。
第十二条 获资助者所在单位作为项目共管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申请书》中提到的支持条件,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完成科研任务。对于项目执行或完成不好的单位,学校将核减该单位的项目数量直至停止对该单位的项目支持。
第十三条 项目在研期间,获资助者如果调离学校,则应归还全部资助经费;但若能以西南大学名义完成项目规定的研究任务,待项目结题后,仍可按财务规定继续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替代或更换,若因特殊原因而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科研管理部门,如果单位能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继续执行该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终止项目和收回剩余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学校缓拨或停拨后续科研经费。获得资助后3个月未开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将撤消该项目,并收回全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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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延长项目研究期限,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逾期不结题者,终止项目。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时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内,一般项目实现下列目标之一视为项目完成;重点项目实现下列目标之二视为项目完成;重大培育项目按合同约定目标结题验收。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部省级以上项目或人才计划资助。
(二)获得以我校为第一依托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自然科学获得经费不少于10万元、社会科学不少于3万元的其他部省级项目。
(三)以第一作者发表、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列入国际三大检索(SCI、EI和ISTP)系统收录(人文社会科学在SSCI、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1篇或A类刊物论文1篇以上。
(四)申请并受理专利2项(不含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项。 (五)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或选育的新品种通过省(市)审(鉴)定1个。 (六)制订行业或地方标准并通过审定1项。
(七)获得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部省级政府科研奖励1项,排名前五位。 (八)出版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学术著作1部。
第十九条 执行期限结束两个月内,获资助者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成果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送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项目中期和结题检查结果实行校园网上公示。未合格者或项目未按时完成者,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三年内不再资助其科研业务费项目。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西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结题。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属财政性经费,经费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学校财务处建立专户,实行分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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