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海 大 学 文 件
河海校政〔20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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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河海大学大学生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特制定《河海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经校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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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海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
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大学生 医保 办法 通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7月15日印发 录入:朱庭菊 附件:
校对:华明亚
《河海大学大学生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公费医疗及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原有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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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河海大学公费医疗管理与医疗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公费医疗与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医疗保障政策及实施方案,医保办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二、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江苏省政府、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参保自愿、各院系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不低于原有公费医疗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逐步将我校大学生纳入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三、参保范围
自2011年9月1日起,我校新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含统招、委培、自费、专业学位)(以下统称“大学生”),按自愿原则参照本办法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不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不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2011年前入学的已经办理公费医疗和商业保险的在校生仍按照原公费医疗政策执行,如本人自愿参加2011年居民医保,可到学生处或研工部登记,再到医保办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四、筹资标准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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