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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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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药经营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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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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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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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六、申请材料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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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219129(都安县植保站) 投诉电话:0778-5226365(县政务服务中心)

附:1.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2.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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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操作规范

精品农药经营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农药经营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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