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1]22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8.24 【实施日期】2011.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
通知
(渝人社发〔2011〕2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号)、《关于加强统一管理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2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范围和管理权限
(一)本通知所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从事人力资源推荐、招聘、咨询等服务的各类经营性机构。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管理。中央驻渝所属单位、市属单位、外省市驻渝单位、中外合资、港澳台合资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公司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三)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管理权限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资质条件
(四)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有健全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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