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认定处理规定
Y1主办
2015年3月9日订定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之认定,依本要点之规定处理。
从业人员发生意外事故者,其所属单位主管应依安全卫生管理责任检讨作
业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通报Y1。
Y1依据前条通报内容认定是否为职业伤害时,得视需要通知申请职业伤害
认定者或其所属单位主管提供诊疗所或医院诊所之病历纪录,或医师出具确有因果关系之证明。
对于职业伤害之认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Y1应召集相关人员组成职业伤
害认定审议小组(下称审议小组),开会研讨并作成决议送A1处理,但决议范围不得逾越现行劳工法规之规定: 一、Y1认有疑义时。
二、A1对Y1认定结果有疑义时。
三、经Y1及A1认定非属职业伤害,而申请职业伤害认定者或其所属单位主管就该认定结果有疑义时。
审议小组由工会、人力资源、法制、诊疗所、工安及申请职业伤害认定者
所属单位主管等人员组成,且至少应有工安、人力资源、法制及工会人员之出席方得开会及决议。
申请职业伤害认定者,对于事故之发生原因及经过,若有故意隐瞒或不实
陈述,应依人事管理制度之奖惩规定予以惩戒。其所属单位主管如知情者,亦同。
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依有关法令及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本要点经总经理核准后发布施行,修正时同。
公司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认定处理规定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认定处理规定Y1主办2015年3月9日订定本公司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之认定,依本要点之规定处理。从业人员发生意外事故者,其所属单位主管应依安全卫生管理责任检讨作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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