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职业学院2010— 2011学年度第1学期
课程教案 课程编号 授课对象 课程名称 建筑法规概论 系(部):管理工程系 专业:建筑工程管理 年级:2010级 必修课 公共课( );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 限选课( );任选课( ) 考试(√);考查( ) 教研室 教研室 专业课教研室 课程类型 选修课 授课方式 主讲教师 课堂讲授(√);实践课( ) 考核方式 苏晓林 职称 职称 助教 实验实训教师 授课时间 课程教学 总学时数 学时分配 前导课程 后续课程 基本教材 补充教材 64 2010年 秋季第一学期 学分数 4 课堂讲授 学时;64 实践课 0 学时 无 工程建设监理概论 工程成本分析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建筑法规概论 无 作者 陈东佐 作者 作者 作者 作者 作者 第6周,第 1次课 第一章 绪论 实验实训教材 无 无 教学参考书 出版社及 出版时间 出版社及 出版时间 出版社及 出版时间 出版社及 出版时间 出版社及 出版时间 出版社及 出版时间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注:教案按授课次数(模块单元)填写,每次授课均应填写一份。重复班授课不另填写教案。 周 次 章节名称 授课方式 课堂讲授(√);实践课( ) 教学时数 2 教学目标 1、熟练掌握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的对象、建设法规体系; 2、了解我国建设法规现状。 重点: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的对象、建设法规体系。 难点:无 教学重点与难点 教学时数:2 授课方法和手段: 1、案例教学:通过案例分析引起学生的兴趣; 2、实践教学:结合学生未来的工作,着重讲解建设法规与未来日常工作的关系,强调建设法规规定了基本的工作程序,将建设法规与学生们未来的工作联系起来。 教学基本内容纲要: 建设法规的概念 1.1.1 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的对象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注意: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1.1.1.1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关系 当国家及其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进行管理时,就会与建设单位(业主)、设教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生产管学理与被管理关系,这种关系当然要由相应的建设法规来规范、调整。 内1.1.1.2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容工程建设活动要涉及诸多单位和个人的参与,共同协作来完成。存在大量的寻求合与作伙伴和相互协作的问题。在这些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由建设法规设来加以规范和调整。 计 1.1.1.2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然会涉及到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与财产的伤害、财产及 相关权利的转让等涉及到公民个人的权利的问题。由此而产生的国家、单位和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些关系也由相应的建设法规来规范和调整。 三种关系都是在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它们与其他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其自身的特点。不能用一般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必须由建设法规来加以规范和调整。 1.1.2 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 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是指建设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应属于哪个部门法及其所处的层次。 建设法规总体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调整。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主要采用行政、经济、民事等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调整。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主要采用民事手段加以调整。 应注意的是:建设活动还会涉及许多事物和相关的社会关系。 例如: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自然风景保护关系;土地、矿产、森林、水源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关系;地震、洪涝、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关系;招投标、建设标准的关系等。与这些关系相应的法规调整的范围更规范,但不属于建设法规,而在建设工程中必须遵守,因此称为建设相关法规。 建设法规体系 1.2.1 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将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制度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而言,该体系应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 建设法规体系的性质: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建设法规体系应做到:必须与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一致;建设法规体系还必须保持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建设法规体系必须覆盖建设活动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以及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使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建设法规还要注意纵横性、不同层次间的配套和协调,不得出现重复、矛盾和抵触。 我国建设法规梯形结构: (1)建设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法律。 (2)建设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和颁布的法规。 (4)地方性建设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或经其批准颁布由下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5)地方性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部门的或经其批准颁发的由其所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应注意的是: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向下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法规不得与法律效力高的法规相抵触,否则其规定无效。 1.2.3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如图所示。 我国建设法律体系建设大事年表: 1989年建设部组织进行建设法规体系研究论证; 1990年制定《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 2003年制定并颁布建设法律3部; 教学过程设计: 1.讲述建设法规的概念(40分钟); 2.介绍建设法规体系(40分钟); 作业、讨论及辅导: 理解本章节所学知识内容。 周 次 第6周,第2次课 章节名称 授课方式 教学目标 第一章 绪论 课堂讲授(√);实践课( ) 教学时数 2 着重讲解建设法规与未来日常工作的关系,强调建设法规规定了基本的工作程序,将建设法规与学生们未来的工作联系起来。 教学重点与难点 教学时数:2 重点:掌握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的对象、建设法规体系 难点:无 授课方法和手段: 1、案例教学:通过案例分析引起学生的兴趣; 2、实践教学:结合学生未来的工作,着重讲解建设法规与未来日常工作的关系,强调建设法规规定了基本的工作程序,将建设法规与学生们未来的工作联系起来。 教学基本内容纲要: 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及实施 1.3.1 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1.3.1.1 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1)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 (2)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 (3)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4)完备性; 1.3.1.2 法制统一原则 教1.3.1.3 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1)建设法规主体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 学(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也是权利、责任和义务统一的。 内容1.3.2 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设法规的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公务员、社会团体、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与设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其中建设法规的司法又包括行政司法计 和专门机关司法两个方面。 1.3.2.1 建设行政执法 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者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具体执法行为包括: (1)建设行政决定: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单方面的处理,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 (2)建设行政检查: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是否守法的实事,进行单方面的强制了解,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3)建设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权利机关对相对人实行惩戒或者惩罚的行为,包括财产惩罚、行为处罚和申诫惩罚三种。 (4)建设行政强制执行: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规定的义务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 1.3.2.2 建设行政司法 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 (1)行政调解: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 (2)行政复议: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向指定的部门提出重复处理申请。 (3)行政仲裁: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劳动争议居中调解,做出判断和裁决。 1.3.2.3 专门机关司法 专门机关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做出的审审理判决活动。 1.3.2.4 建设法规的遵守 建设法规的遵守:是指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法规的要求,实施建设行为,不得违反。 教学过程设计: 1.讲述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及实施(80分钟); 作业、讨论及辅导: 理解本章节所学知识内容。 周 次 章节名称 授课方式 教学目标 第7周,第1次课 第一章 绪论 课堂讲授(√);实践课( ) 教学时数 2 1、熟练掌握工程建设的概念、工程建设程序阶段的划分、工程建设前期及准备阶段的内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内容; 2、了解投资后评价。 重点:掌握工程建设的概念、工程建设程序阶段的划分 难点:工程建设程序阶段 教学重点与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