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
岗位
时间:2021.02.10 创作:欧阳史 欧阳史创编 2021..02.10
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转型发展需要,全面推进人才强企战略,加强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通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路径,鼓励职工提升自身素质,更好地吸纳、留住有效人才,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有效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在岗职工。
第三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选聘德才兼备,遵纪守法、履职尽责、积极向上的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工;
(二)引入竞争机制,以水平能力高低和贡献大小为依据, 择优聘任,对资格高、能力低者,可低聘或不聘;
(三)职岗相符,职工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或经国家(或本市)统一考试取得任职或职业技能资格,且与所在岗位相符,方具备聘任的初步资格;
(四)明确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的责任、权力和待遇,使职务技能与责、权、利相一致。
欧阳史创编 20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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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与企业分别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企业领导小组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集团公司领导小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修订,审定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设置方案;制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企业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考核办法,对拟聘职工进行考核、评议、审核,负责与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日常聘任管理工作由企业组织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聘任、考核、续聘、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设置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设立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包括经济类、工程类、政工类、法律类、财会类、审计类、统计类、档案类等。
第七条 职业技能岗位设立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包括人力资源、XX保管、XX质量检验、XX加工、XX加工、营销、物业、电工等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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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初级职称(助理、员)和中级工(四级)、初级工(五级)的设置及相关待遇,由企业自定。
第四章 聘任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努力为企业发展服务;
(二)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能资格与从事的工作一致或基本一致,与工作能力相符;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且历年考核成绩为称职及以上。
第十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一)具备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是企业专业技术岗位的关键人才;
(二)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10年以上,履行岗位职责且历年考核成绩为称职以上;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较为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精通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不断推动本专业技术领域创新、深化,贡献突出;
(四)企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一)具备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5年以上),是企业专业技术岗位骨干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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