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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30214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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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贷款决议书; (七)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新建及免评级企业除外);

(八)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九)在农业银行的开户证明;

(十)农业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 (十一)办理林权保险的需提供保险单;

(十二)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

(十三)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四)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相关资料,如林权证; (五)借款用途证明、收入来源证明及还款计划等资料; (六)农业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农户小额林权抵押贷款免评估需提供经营行抵押林权估值确认书;

(七)在农业银行的开户证明; (八)办理林权保险的需提供保险单;

(九)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具有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

(十)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三条 贷款调查。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执行双人实地调查的原则。调查人员要按照要求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偿债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

核实,确认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对拟抵押林权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品行、家庭概况、收入来源、还款来源及贷款等;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规模及技术保障; (四)核实抵押林权的真实性及变现能力;

(五)抵押物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林种、林龄、蓄积量、抵押物评估价值及购买价或出让价(须附有关协议)等;

(六)核实借款人是否取得主、间伐指标;

(七)以承包方式取得集体或国有林地经营权的,应调查经营者的承包期限是否合理,是否付清承包期内应支付的承包费用,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等;

(八)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查。各级行信贷部门、贷款审核中心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资料审查: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主题资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借款用途是否合法,贷款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业银行信贷政策;

(四)借款人林业经营情况审查:经营林木是否适销对路,采伐指标是否合理,能否保证贷款按期偿还等;

(五)抵押担保审查:抵押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用于抵押的林权市场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变现。

第二十五条 贷款批准。贷款审查后提交有权审批行的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或者直接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贷款发放。审批同意后,农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与抵押人一起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林权抵押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书。填制借款凭证,并按规定将资金转入借款人在农业银行提供的结算账户。抵押登记证明文书或他项权证书中要明确记载抵押权的内容一并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或林地承包经营权)。

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文本的“其他事项)栏目约定,所抵押的林木列入主、间伐计划的,借款人应向农业银行提供主、间伐申请材料,并经

农业银行同意后报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主、间伐手续,主、间伐收入应优先偿还农业银行贷款。

无法办理森林保险的,应在担保合同的“其他事项“栏目约定担保人加强防范林业自然灾害措施的条款。

第二十七条 贷后管理。林权抵押贷款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以及风险状况的变化; (二)借款人是否具有主、间伐需求及是否取得年度主、间伐指标; (三)客户经理应及时跟踪和监督林木主、间伐及销售情况,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或协议规定归还农业银行贷款本息; (四)在借款人对部分或全部林木砍伐期间,客户经理颖进行现场跟踪管理,了解实际采伐林木种类、数量和销售价格,监控其资金走向; (五)林权抵押范围内的林木是否存在被偷砍或病虫害等现象的发生。如发生火灾、病虫害或被偷砍等现象时,管户客户经理颖立即向经办行报告有关情况,并一起及时向有关部门沟通汇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贷风险。

第二十八条 对本细则下发之后新发放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经营行,暂停其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权。如需要新取得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权,其不良率必须控制在5%以内,并经省分行批准。

第六章 抵押林权的监督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档案,定期与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林权的合法有效。

第三十条 已抵押的林权设立后发生异常情况造成或将造成抵押林权收到侵害、抵押物价值降低,可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 (一)要求抵押人采取措施防止抵押物价值降低,或者增加抵押物; (二)提前清偿与抵押物降低价值相匹配的担保债权或全部债权; (三)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与抵押物价值相匹配的其他担保。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如变更抵押物,应向农业银行提出申请,在取得农业银行确认同意后,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作出决定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林权《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的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原抵押物价值,且憋先办妥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解除原有的林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预计到期信用无法偿还的,经借款人、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信用和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确实物力偿还的,应对抵押的林木按照农业银行资产处置办法执行。农业银行在依法处置所抵押的林权时,应及时与林业部门协商,提出林木采伐申请或以协商、折价、拍卖、变卖、诉讼等方式方式处置抵押林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三农金融部门管理的县域支行和总行规定的可以执行“三农“信贷政策制度的市辖区支行,确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农业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两年,原《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皖办发〔2009〕40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林权抵押监管合作协议(参考样本)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 支行 地址: 电话:

乙方:安徽省 县林业局 地址: 电话:

为了拓宽林业投资、融资取到,推进全省林权制度改革,促进全省林业及区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皖发〔2007〕11号)、《安徽省集体林权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本着支持林业发展、维护信贷资金安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监管合作宗旨

规范林权抵押行为,加强林业的信贷扶持力度,促进林业发展和林农富裕。

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302143411

请贷款决议书;(七)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新建及免评级企业除外);(八)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九)在农业银行的开户证明;(十)农业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十一)办理林权保险的需提供保险单;(十二)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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