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治创编 2021.03.10 欧阳治创编 2021.03.10
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备案办法
时间2021.03.10 创作:欧阳治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下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市政府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促、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查所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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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督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四)向市政府报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符合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标准执行。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行“一案一备”。
行政执法机关应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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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行政执法机关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前,应进行自查,按统一格式填写备案报告(见附件1),加盖备案机关的印章,并提交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六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其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复印件。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备案的,由该组织报送备案。
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职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委托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第七条 备案审查期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八条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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