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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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 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 成果要求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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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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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 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 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 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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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
特色、现状、保护情况等进行调研与评估,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沿革:建制沿革、聚落变迁、重大历史事件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其他文物古迹和传统风貌建筑等的详细信息。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与历史形态紧密关联的地形地貌和河湖水系、传统轴线、街巷、重要公共建筑及公共空间的布局等情况。
(四)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区、镇、村:人口、用地性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年代、质量、风貌、高度、材料等信息。
(五)历史环境要素:反映历史风貌的古塔、古井、牌坊、戏台、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六)传统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方言、民间文学、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技艺、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七)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八)保护工作现状:保护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建设、保护规划与实施、保护资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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