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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504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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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李桃是某股份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14%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各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不仅使公司原定上市计划难以实现,更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关于李桃可采取的法律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27题,单选)

A、可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B、可同时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和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诉讼 C、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直接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D、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8节>公司的解散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解散之诉。

A、B项:《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 2.下列有关公司权利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自其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

B、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C、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

D、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种社团的意思能力,公司的对外行为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表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答案】:C 【解析】:

考查公司的能力。A选项错误,解散须注销方能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B选项错误,公司的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的法律效力,而在登记前即具有对内效力;D选项错

误,公司的对外行为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来实施:C选项正确,公司作为法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

3.张某持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根据以下银行可能给出的理由,哪个是对人的抗辩?( )

A、汇票上没有出票人的签章 B、汇票上的背书不连续 C、该汇票系张某盗窃所得 D、汇票尚未到期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票据抗辩 【答案】:C 【解析】:

考查票据的对人抗辩。ABD选项的抗辩都是基于票据本身,属于对物的抗辩;C选项的抗辩基于持票人本身,属于对人的抗辩。

4.张某拟为其妻王某投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投保应征得王某的书面同意 B、保险金额应征得王某认可 C、受益人应由王某指定

D、转让或质押保险单,须经王某书面同意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8章>第3节>人身保险合同 【答案】:C 【解析】:

考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规则。根据《保险法》第34条、第39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5.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25题,单选)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公司的分类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的种类。A、B、D项:《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A、B两项错误,D项正确。

C项:对于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分公司并不要求必须由公司股东担任负责人,因此,C项错误。

6.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值为1亿元的股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2012年卷三34题,单选)

A、根据需要可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B、董事会决定后即可径自发行 C、可采取溢价发行方式

D、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股票的发行。

A项:《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公开发行可分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按法条规定向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的构成公 7.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关于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B、任职独立董事的,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和一名法律专业人士

C、除在甲公司外,各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同时兼任独立董事的,不得超过5家 D、各独立董事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1节>上市公司 【答案】:A 【解析】:

①A.B选项,《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三款规定:“各

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因此,甲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A选项正确,当选;任职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而对法律专业人士没

8.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1题,单选)

A、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B、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

C、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7节>重整程序的发动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破产重整程序。

A项:《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只要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即可申请重整,故A项错误。

B项:第72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故B项错误。

C项:第73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故C项正确。

D项:第76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

9.科鼎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们围绕公司章程的制定进行讨论,并按公司的实际需求拟定条款规则。关于股东对公司章程条款的说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须一次缴足其认缴出资额 B、公司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

C、董事表决权按所代表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 D、全体监事均由不担任董事的股东出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2节>公司章程 【答案】:A 【解析】:

考查公司章程中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构成条款规则。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章程可以规定为一次足额缴纳,股东签署该章程即应受其约束。故A选项正确当选。 《公司法》第44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因此,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而非必须有,故B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48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0.甲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于乙公司,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丙公司,丙公司向承兑行提示付款,银行以丙公司拖欠对自己的借款不还为由拒绝付款,将该笔汇票金额直接转入自己账户,对于银行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行为为可撤销行为 B、该行为为无效行为 C、属于票据抗辩之对人的抗辩 D、属于票据抗辩之对物的抗辩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票据抗辩 【答案】:C 【解析】:

考查票据的抗辩。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产生的抗辩,其抗辩事由来自票据这一“物”本身,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关。本题中承兑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与票据本身无关,所以不属于对物的抗辩。票据抗辩之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抗辩来源于票据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定个人因素的关系而非票据本身,所以仅能向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主张。本题中承兑行对丙公司的抗辩源于与丙公司之间特定的关系,即承兑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属于对人

11.某上市公司董事吴某,持有该公司6%的股份。吴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人后的第5个月卖出,获利600万元。关于此收益,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

A、该收益应当全部归公司所有 B、该收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C、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限期收回

D、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股东关于收回吴某收益的要求的,股东有权代替董事会以公司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收回该收益的诉讼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3节>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答案】:D

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504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李桃是某股份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14%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各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不仅使公司原定上市计划难以实现,更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关于李桃可采取的法律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27题,单选)A、可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B、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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