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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
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
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评
分方法》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
参与考核定级。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
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 90 分以上(含,以下
同),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
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
评分均不低于 9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正常
工作时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 1000 人、生产能力在 30 万吨/年以
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 100 人;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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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
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9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
低于 80 分。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 80 分以上,井工煤矿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
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 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
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
分均不低于 70 分。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 70 分以上,井工煤矿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
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 分,其他部分的考
核评分均不低于 60 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
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60 分。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省级煤 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
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二级、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
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
检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煤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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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
60 个工作日完成考核定级。
1. 自评申报。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
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
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检查初审。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
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合
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3. 组织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并在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对申报煤矿进行考核定
级。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
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
煤矿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申报。
4. 公示监督。对考核合格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
核定级部门应在本单位或本级政府的官方向社会公示,接受
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书面通知初审部门按
下一个标准化等级进行考核。
5. 公告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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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有效期管理。一级、
二级、三级的有效期均为 3 年。
第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的监管。
1.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各
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结合属地监管原则,每年
按照检查计划按一定比例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对工作中发现已
不具备原有标准化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
标准化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撤消其取得的安
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2. 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
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
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
等级。
3. 降低或撤消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时,应及
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并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
门进行公告确认。
4.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撤消的煤矿,实施撤消决定的
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
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撤消等级的煤矿原则上 1 年不得
申报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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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月至少组
织开展 1 次全面的自查,并在等级有效期每年由隶属的煤矿企
业组织开展 1 次全面自查(企业和煤矿一体的由煤矿组织),形
成自查报告,并依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向相应的考核定级部
门报送自查结果。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自评结果报送省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由其汇总并于每年年底向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 1 次。
6.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每年
至少通报一次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
级被降低和撤消的情况,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条 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
(AQ/T 1093-201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可依据其
相应的评分方法进行考核定级,考核等级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
等级对等,其考核定级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和煤矿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
生产标准化的煤矿给予鼓励。
第十二条 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
本办法和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及时报送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试行,2013 年颁布
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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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第 1 部分 总
则
一、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
规定的时间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3.不存在各部分所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
4.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矿长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
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
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二、等级设定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
高级。
三、工作要求
1.建立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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