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信用现货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行为,保障交易所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交易所根据《成都花木交易所信用现货交易规则(试行)》和《成都花木交易所信用现货交收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出金、入金、履约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收保证金)、货款、违约金、补偿金、手续费及其他款项进行核算、划付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只为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交易的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第四条交易所按照交易规则和交易商指令,在交易所交易结算账户项下交易商的明细账户之间进行划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业务,交易所、交易商及其他相关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机构
第六条交易所设立交易结算部。交易结算部对商品交易实行统一结算。
第七条交易结算部的结算职责: 一、编制交易商结算报表;
二、办理交易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四、办理交易商出金、入金、履约保证金、货款、违约金、补 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和账册; 六、控制结算风险;
七、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合同必须通过交易结算部统一结算。
第三章结算银行
第九条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结算业务的合作银行。
第十条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为交易所开立专用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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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二、为交易商开立资金账户;
三、根据与交易所、交易商的协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四、协助交易所管理交易商的资金汇划;
五、协助交易所在不同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间的资金汇划; 六、配合交易所建立数据对账制虔并执行; 七、为交易所和交易商提供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交易所与结算银行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用于结算交易商应交付的履约保证金、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
第十三条交易商须在结算银行开立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四条交易商在交易所办理入市手续后,还需与结算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并办理账户关联手续。
第四章日常结算
第十五条交易所对交易商划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交易所根据交易规则和交易商指令,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商的出金、入金、履约保证金、货款、违约金、补偿金、手续费及其他款项等。
第十六条资金转入和资金转出:
一、资金转入即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将交易商银行资金账户内的款项转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项下的交易商明细账户。
二、资金转出即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将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项下的交易商明细账户的款项转入交易商的银行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在一方交易商挂牌或摘牌时,交易所根据交易商挂牌或摘牌的数量,冻结其交易保证金和预扣其交易手续费。
第十八条在买方交易商验货确认后,交易所根据买方验货确认数量,实收买卖双方交易手续费并收取双方的交收手续费。
第十九条交易所根据交易规则对交易商每日核算或结算保证金,交易商应按交易所的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根据不同交易模式下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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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规则和交易结果,对交易商出金、入金、履约保证金、货款、违约金、补偿金、手续费及其他款项进行核算或结算,并将核算或结算数据发送至电子交易系统。如交易商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交易所向该交易商发出追加资金的通知,交易商根据交易规则须在规定时间内补足需增加的资金。
第五章保证金、货款的核算或结算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现货交易的适当履行,交易所的信用现货交易均采用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交易所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二条交易商在交易所作出交易指令前,须按照交易规则向交易所结算账户存入足额保证金,保证金比例按照结算当日所处时间段进行增补,具体増补方式参见具体品种上市公告。
第二十三条交易商单方解除合同或未及时补足保证金或货款的,交易所根据交易规则将该交易商在电子合同终止前一交易日的保证金或与保证金等同金额的货款,作为违约金划付给对方交易商。
第二十四条交易双方均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交易所根据交易规则收取交易双方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货款作为交易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交收货款结算服务,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则办理交收和货款结算。
第二十六条买方交易商申请交收时,交易所按照如下方式结算: 一、买方需要按照交易规则向交易所结算账户补足全部货款,此时保证金转为货款一部分。
二、买卖双方交易商进入交收期,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开始交收;交货完成后,买方若无异议并经交易系统点击交收确认(包括默认交收确认)或收到卖方提交买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交货凭证后,交易所在当日闭市结算时将全部货款划付给卖方交易商,并释放卖方交易商的保证金。
三、如任一方交易商对交货存在异议,则按照如下方式结算: (一)交易所将双方均无异议部分的货款划付给卖方交易商,释放无异议部分的卖方保证金;
(二) 交易所将双方异议部分货物的保证金和货款冻结保管; (三) 待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交易所按照双方协商结果对前述冻结的款项予以解冻、划付;
如买卖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申请交易所处理,若双方均同意处理结果,则交易所按照处理结果执行;如买卖双方任一方不同意交易所处理结果的,交易所自收到双方的书面确认后将该部分商品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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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保证金和与该保证金等额的货款继续冻结保管,其余货款退还买方方交易商。待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或司法、仲裁的裁判生效后,交易所将前述冻结的款项予以解冻、划付;
(四) 如买卖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直接依照电子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当司法或仲裁机构的裁判生效后,交易所将对前述冻结的款项予以解冻、划付;
第二十七条发票由卖方在交收完成时向买方开具。
第二十八条在交收期内任一交易日,交易商如在闭市前办妥相关交收事宜,交易所当日结算时即划付其相应的资金。如在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划付相应的资金。
第六章结算数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每一交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核算或结算数据。
第三十条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核算或结算数据,交易所须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一条交易商对核算或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核算或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三十二条交易所在当日交易结算完成后,与相关结算银行进行数据对账。
第三十三条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交易商应及时获职和核对核算或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第七章特殊情况处理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交易所可依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规定限制其资金转出:
一、由于违法或犯罪而被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期间; 二、涉嫌违规违约,被交易所调查期间;
三、因交易而发生的高额债务尚未结清;因交易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期间;
四、交易所认为应当限制转出资金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所有交易商在通过交易所从事信用现货交易时视为已承诺同意接受本办法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同意交易所根据市场运行需要随时进行修订,如交易商不同意或不接受修订的内容,应当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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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联系交易所终止交易商资格,且不得进行新的交易;交易所在接到交易商申请后,有权立即暂停交易商的交易资格,并按程序办理终止交易商资格的手续。如未申请终止交易商资格,并进行新的交易,视为其接受修订并受其约束。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细则由交易所另行制订,并颁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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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现货结算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