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市 江 东 区 档 案 局
文件
宁波市江东区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甬东档〔2008〕14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江东区重点建设项目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江东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江东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区重点建设项目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区政府确定的各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从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工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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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全区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区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列入工作计划,确保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档案工作机构
第五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组织区政府确定的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专项验收。
第六条 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属地管理原则,区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所辖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要加强对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管理之中,在下达项目计划、检查项目进度时,要同时部署、检查档案和档案工作;在验收项目时,要把档案和档案工作纳入验收范围。
第七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监理单位等应当明确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建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保证项目档案工作和项目建设工作同步进行。
第八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的档案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参加档案专业培训,具有专业技术技能。
第三章 档案的登记、收集和归档
第九条 建立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制度。凡新开工、续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属新开工的必须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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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向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登记(见附表1),属续建项目的,必须于每年11月底向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登记。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十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等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档案管理制度的总框架内,制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立项时,项目建设单位应着手开始对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项目进度检查时,应同时进行文件材料的审核、立卷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完成全套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保持有机联系,反映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真实情况。
第十二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做好区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有关单位应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区重点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勘察设计文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区重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形成的文件,凡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全部文件的收集、积累、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凡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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