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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全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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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违法行为的人员。具体落实奖励制度,需要有一个比较具体的办法,明确奖励的条件、程序、内容等等,本法中难以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本条作了一个授权性规定,即授权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奖励的具体办法。授权这两个部门联合制定办法,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方面,需要各级财政保证物质奖励所需资金;二是,奖励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考虑,具体物质奖励的金额则宜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考虑。

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义务的规定。根据宪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城乡居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向本地居民(村民)会议负责,代表所在区域的居民(村民)的利益,履行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维护居民(村民)合法权益,办理本区域公共事务,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法定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区域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问题,是事关全体居民(村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此加强监督是其本身职责的必然要求。同时,在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有一定的优势。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不能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驻在农村的全民所有制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此外,很多事故发生率较高的乡镇生产经营单位,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发挥好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是大大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的一项有效措施。本条规定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义务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这就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责任。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只负有报告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义务。对于未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负有责任。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只对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报告义务。对于其所在区域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前条规定享有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但不承担义务。3.关于本条所称“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因此,居民委员会可以首先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报告,村民委员会可以首先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报告,也可以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宣传舆论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和监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权利的规定。宣传教育以及舆论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可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传播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舆论监督更是有着十分特殊而重要的作用,通过舆论监督,可以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促使他们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他们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的独特优势地位和作用。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成效,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本条明确规定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同时有权利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应当主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不得因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原

因拒绝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不应推脱,而应当积极配合完成。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当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典型的安全生产案例等。宣传教育要坚持正确的导向,弘扬正确的、合法的做法,批判错误的、违法的行为,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观念,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宣传教育工作要紧密配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围绕现阶段的工作重点展开,为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宣传教育的形式灵活多样,可以创作、录制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专门书籍、节目;采集有关安全生产的新闻;也可以创作安全生产题材的文学、影视作品,如小说、电视剧、电影等;还可以作成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各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将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的舆论监督透明度高、传播面广、影响力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特殊的威慑作用,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因此,法律赋予它们以舆论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正常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对象包括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也应当包括滥用职权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舆论监督主要采取曝光的方式。但是,舆论监督单位对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要有可靠的根据,避免造成

不良影响。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章共9条,主要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两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维护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主要是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进行整改。对责任事故,应当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对依法进行的事故调查处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此外,本章还规定了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职责的规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特大火灾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影响特别重大,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预防为主。但是,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可能完全杜绝。实践中,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半具有突发性、紧迫性的特点,如果不事先作好充分的应急准备工作,很难在短时间内组织起有效的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事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工作十分重要。本条据此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体系的义务。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当采取的抢救措施的方案和计划。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时,应当注意:(1)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容易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行业和单位,分析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救援预案。(2)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程序要简单,步骤明确。要省去一切不必要的繁琐程序,保证在突发事故时,应急救援预案能及时启动,并紧张有序地实施。(3)统一指挥,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同其他有关方面如何分工、配合、协调,应当在应急救援预案中加以明确。应急救援体系是指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落实所需要的组织、人力、物力等各种要素及其调配关系的总和,是应急救援预案届时能够落实的保证。因此,应急救援体系应当与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同时,应急救援体系应当是个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在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能迅速启动的体系。由于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涉及多个部门和方面,需要有较大的权威和有力的指挥、协调,单靠任何一个或者几个部门都难以完成,因此,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来履行这项职责,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切实作好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工作。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

定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规定。

(一)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风险,事故发生率相对较高,影响面也较大,因此,有必要对它们做出一些特别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是单位内部专门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独立机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人没有单位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即能够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保证应急救援组织能够适应救援工作需要,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根据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必要的演练,使其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救护规程;熟悉应急救援组织的任务和职责,掌握救援行动的方法、技能和注意事项;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掌握本单位事故特点和发生规律;掌握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常见故障处理和维护保养的要求。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这些单位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发生事故时应急救援任务相对较轻,可以由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胜任的单位。这些单位虽然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是由于其所从事的作业具有危险性,必须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也应该具有与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相同的素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有效担当起应急救援任务。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在平时参加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但应安排适当的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保证能够立即投入到应急救援工作中来。

(三)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和维护、保养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进行事故应急救援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手段。这些设备器材必须在平时就予以配备,否则,发生事故时就很难有效地进行救援。因此,本条在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同时,还要求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所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指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有针对、有选择地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为了保证这些器材、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在发生事故时用得上、用得好,还应当对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进行事故抢救等义务的规定。

(一) 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有关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拖延,以便本单位负责人能及时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法律对此也有规定。《矿山安全法》第46条规定,矿山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5条也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本条规定的关键在于要“立即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报告义务、组织抢救义务和其他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因此,接到事故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以免影响及时组织更有力的抢救工作。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为将来进行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制造障碍。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同时,也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衔接。如,《建筑法》第51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事故发生后,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矿山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企业和有关单

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在消除现场危险,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采取抢救措施的同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这是其一项法定职责。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因此,上报事故情况是这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之一。同时,上报事故要及时,没有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才能及时组织救援,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特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做出报告。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就及时性来看,要求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的事故报告后,在组织抢救工作的同时,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不得拖延不报。就真实性来看,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客观上报。必须就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如实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伤亡人数、救援情况等,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不能匿报或是谎报,更不能虚报假的事故信息。二是,全部上报。不得部分上报、部分不报,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情况整体上报,并具体说明相关细节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组织事故抢救的责任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事故抢救的义务的规定。

(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的责任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其抢救工作需要较为有力的组织的指挥。为了保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救工作组织、指挥得力,保证事故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条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这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一项法定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去或延迟前往,否则,应当按失职、渎职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涉及到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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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违法行为的人员。具体落实奖励制度,需要有一个比较具体的办法,明确奖励的条件、程序、内容等等,本法中难以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本条作了一个授权性规定,即授权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奖励的具体办法。授权这两个部门联合制定办法,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方面,需要各级财政保证物质奖励所需资金;二是,奖励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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