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教学目的及要求】
1、帮助大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2、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性; 3、了解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与方法。 【教学内容】
1、正确认识学法、知法与护法;
2、理解和区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法律及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观念 3、社会主义法律的思维方式 【教学时数】2学时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此做出了明文规定,将“依法治国”的方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所以,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
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
(三)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称。
(五)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一)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立法程序包括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其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
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4、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5、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6、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有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二)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
(三)法律执行
1、广义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2、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其主体包括:(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
3、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四)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