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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工奖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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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第二中学 教职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校教职工队伍的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奖惩分明的人事管理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引导广大教职工为人师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为推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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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把教职工的政治荣誉、物质利益与其创造的工作业绩及贡献联系起来,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五条 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实验、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在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品德教育方面成绩突出,收效显著者。
2、认真钻研业务,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圆满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3、积极进行科学研究,有重要科研成果或创造创造,在学科专业领域以及在推广科技成果方面成绩突出者。
4、勇于探索,科学管理,在教学管理、行政管理、科研管理、实验管理、后勤管理、图书管理以及在发展校办产业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5、工作认真,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服务质量高,做出显著成绩者。 6、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做好财务工作,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勇于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者。
7、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失职渎职行为作斗争,在保护公共财产,保卫国家、学校利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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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学校治安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8、对有重大科研成果、创造创造或其它方面贡献特别突出者,给予重奖。
9、其它突出事迹应给予奖励者。
第六条 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物质奖励 授予荣誉称号包括:
1、荣获国家级奖章、勋章等称号(个人); (1)荣获国家级五一劳动奖章; (2)荣获国家级劳动模范;
(3)荣获省、州级、县级文明单位标兵; (4)荣获校级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2、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奖项:荣获校级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3、突出贡献奖项:(个人)
荣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国家级创造奖;国家国际合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青年科技奖等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前三名);荣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创造奖;科技成果奖;教学教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前三名); 4、学校党群工作先进奖项:(集体、个人) (1)荣获先进党支部
(2)荣获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3)荣获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5、学校师德先进个人、教学竞赛活动奖项:(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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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荣获学校师德先进个人;
(2)荣获学校教学竞赛活动三等奖以上; 6、学校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奖项: (1)荣获学校先进集体; (2)荣获优秀教师; (3)荣获优秀辅导员; (4)荣获先进教育工作者;
7、学校单项工作活动(教改、评估、重大活动等)集体、个人奖项;
8、学校其它奖项的设立,可参照本暂行奖励标准,报学校批准。
9、其它荣誉称号。
第七条 授予荣誉称号由学校统一安排,定期评选。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学校给予一定形式的宣传,并给一定的配套奖励。 第八条 受奖称号作为考核、晋职、晋级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处 分
第九条 凡我校教职工有下列违纪、失职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者,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散布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者。
2、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挪用或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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