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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复出口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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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2.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分别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

对特准设立的保税工厂,其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百分之八十五或百分之九十五作为出口部分免税,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五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可按实际出口情况向海关申请补税或退税。

3.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级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算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通常称之为虚拟进项税额,从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规定退税税率计算额并予扣减。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进料加工业务,税务机关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应退税额或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时,均不予抵扣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规定征税税率或退税税率计算的税额。

税务机关依以下公式计算税款: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事后发现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0-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目录

序 一、日常出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二、手册核销时出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编辑本段]

进料加工是指经营企业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和半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我国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一般对进口材料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或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后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时,须考虑进口环节海关已减免的部分不能退税或征税,即需先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而这两个抵减额的计算结果是通过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方式体现的。

对于计算出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可以分为日常出具的免税证明和手册核销时出具的免税证明两种。

其中日常出具的免税证明的出具方法又分为“购进法”和“实耗法”两种方法。

[编辑本段]

一、日常出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购进法”是指在免税料件进口时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在购进法方式下: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实耗法”是指在货物出口时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在实耗法方式下: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其中“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指海关进料加工登记册合同中规定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

申报时间: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编辑本段]

二、手册核销时出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在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执行期间,企业的采购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多种因素可能会发生变化,致使无法严格按照原先合同执行。

这就会使日常出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产生误差,为了解决这一误差,就需要在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执行完毕进行核销时,再出具一份《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手册核销时出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计算方法是:

核销出具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手册全部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日常已出具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核销出具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手册全部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日常已出具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手册全部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手册全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手册全部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手册全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手册全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实际分配率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结转料件-其它调减料件)÷(实际出口总值+剩余残次成品+结转产品+其它未出口)×100%

另外,无论日常出具免税证明是采用“购进法”还是“实耗法”,其手册核销时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方法都是一致的。

申报时间: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复出口(免)退增值税的比较

生产企业发生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有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在税收上,进料加工方式下,除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的进料加工业务外,一般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其进口料件根据规定按85%、95%比例免征关税、增值税等,加工出口后按“免、抵、退”税的规定办理(免)退税。来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对企业进口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等予以保税,加工产品出口时,海关对出口货物及企业收取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出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等,但出口货物所耗用国内辅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不予退税。由于我国目前是一种不完全的退税制度,除船舶、汽车、数控机床、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极少数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退税率为17%)外,其他产品的退税率都小于征税率,企业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计入出口产品的加工成本。因此,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税收成本就可能不同。 一、同时耗用国内辅件情况下的比较

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耗用进口料件的同时,还要耗用部分国产辅件的情况下,如果采用进料加工复出口,因退税率小于征税率,其耗用国产原料件、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中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只能计入出口产品的成本。但如果采用来料加工复出口,因实行免征增值税,耗用国产料件进项税额中不存在不得免征和抵扣的问题,但收取的工缴费也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实行抵扣。究竟哪一种贸易方式最为有利于出口退税,这要由耗用国产料件价值的比例大小来决定。实际上,如果国产辅件用量较少,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相对有利;如果国产辅件耗用量较大,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又相对有利,且“临界点”可以通过计算求得。 [例1]某特区生产性企业采取进料加工方式生产T/C纱复出口,其进口涤纶棉CIF价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假定海关按90%免税,关税税率为15%.又假定该进口料件当期已全部加工出口并已办理(免)退税核销手续,出口售价折合人民币310万元。该进料加工耗用国内辅件为1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该企业适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1)在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CIF价+海关实征关税=200+200×15%×(1-90%)=203(万元) 当期出口退税额=1.7-(310-203)×(17%-13%)=-2.58(万元)(即要纳税2.58万元)

相关税收成本=3+2.58=5.58(万元) (2)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

由于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免征增值税,也不办理出口退税,其相关成本除了国内辅件价款外,就是进口关税和国内辅件的进项税额:

相关税收成本=3+1.7=4.7(万元)

对上述结果的比较可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该笔业务的相关成本节约0.88(5.58-4.7)万元,而进料加工复出口由于有4.28万元的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在抵扣国内辅件的进项税额1.7万元以后,还要纳税2.58万元,比来料加工的进项税额1.7万元多交增值税0.88万元。所以,在这种条件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贸易方式更有利于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 但是,如果耗用国内辅件的比重有较大上升时,情况则相反。

[例2]承例1,假设该项业务耗用国内辅件价款由10万元升至100万元,则进项税额17万元,出口售价合人民币31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相关成本的计算如下: (1)在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

当期出口退税额=17-(310-203)×(17%-13%)=12.72(万元) 不予退还进项税额=17-12.72=4.28(万元) 相关税收成本=3+4.28=17.28(万元) (2)在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 相关税收成本=3+17=20(万元)

此种情况下应该采用进料加工而不是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来处理该项业务,这样可以节约相关税收成本2.72万元(20-17.28)。

通过计算可知,当加工增值率为50%和退税率小于征税率4个百分点的条件下,耗用国内辅件的比例为15.5%时,两者税收成本相等,即出口货物免退税额等于零。国内辅件比例小于这个比值时,宜采用来料加工;大于这个比例时,宜采用进料加工。 二、不同加工增值率情况下的比较

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分析中,设定了加工贸易中的加工增值率都是相同的情况。如果加工增值率不同,对出口退税的影响也将不同。因为进料加工的增值额可以依据退税率计算退税额,而来料加工不能。事实上,对于加工增长率较高的出口货物,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反之,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

[例3]仍承例1,若加工增值率为70%,出口售价折合人民币35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相关税收成本的计算如下: (1)在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

进料加工复出口相关政策

1.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2.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分别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对特准设立的保税工厂,其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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