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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snt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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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陕西中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障承担科研项目得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各级相关部门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校科技处归口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与分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性工作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费。其来源如下:

1.纵向科研经费:指由我校教职工作为项目负责人,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国家、部委、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人才队伍建设项目,以及从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获得的科研专项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指我校教职工承接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拨给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等。

3.学校科技创新专项基金:学校对一些理论价值大、市场开发前景好、具有创新意识的基础性或应用性科研项目而设立的专项基金。该类项目是经学校招标、校内专家组筛选、评审立项的。其基金来源包括陕西中医学院科技创新基金拨款、科研成果转让回收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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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费、各级科研项目因进展不良冻结后的研究资金等。

4.其他科技处归口管理的科技工作有关的项目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及分配

第四条 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勤俭节约、据实列支”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具体责任主体如下:

1.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由学校领导、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各院系(部、处)主管科研领导及项目负责人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2.各二级院系(部门)和校内各类研究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负责监管项目执行和进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部门)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3.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科研项目获得资助经费进入学校科研专项帐户后,由计划财务处按科研项目名称单独建立经费帐页,记录研究经费的使用并监督执行。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在科研经费到学校财务帐后出具科技经费到款通知单至科技处,科技处协助计划财务处为项目负责人办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本(以下简称经费本),项目负责人持经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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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科研计划中批准的经费预算开支使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方案执行,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 科研经费到学校财务帐后,学校按以下比例收取管理费,费用由计划财务处、科技处下拨经费时直接提取单独建账,科技处负责管理。

1.纵向科研经费: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经费不收取管理费,1万元以上30万元(包括30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经费由科技处提留5%作为管理经费,3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经费由科技处提留3%作为科研管理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经费提留比例按《陕西中医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级各类基金项目不提留管理费。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开题经费列支不得超过总经费的

10%,横向科研项目开题经费列支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学校科研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列支开题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

第九条 拨付到学校帐户的科研项目经费除学校提留外,其余研究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各项目专项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经费支出按项目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严格掌握使用。

第十条 科研经费在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计划调整、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在1个月内书面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预算及项目负责人变更,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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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由计划财务处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或津贴中扣除已报销的项目经费:

1.自项目批准执行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半年内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项目;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项目; 3.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

4.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题,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继,超出结题时间一年以上的项目;

5.拒不接受各级管理部门阶段性检(抽)查的项目。 第十二条 各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由学校计财处独立设帐,专款专用,各项目单独核算,超支不补。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的时间范围仅限于从立题当年始至结题当年止。立项前和结题后的支出,除办理经费结转手续外,原则上不能在该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必须与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支出内容一致,主要开支范围为:

1.科研业务费:设计、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相关学术会议差旅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论文版面费;以专著为项目研究成果的部分专著编辑出版费;学术论文评议、文献检索、成果鉴定、专利申请以及必要的招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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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本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实验动物及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开支的科研经费。

5.资产占用费: 包括水、电、房屋、设备使用费等。 6.管理费:用于科研项目间的调剂、科研项目管理、成果推广等开支。

7.其它费用:包括与科研工作有关的咨询费、适量通讯费以及项目研究产生的劳务费。

第十六条 项目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发放要遵循以下几点:

1. 科研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编制劳务费预算上报科技处备案,不得简单按比例和随意排列。

2. 项目负责人在发放劳务费时,依据项目劳务费预算项内容在经费预算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控制劳务费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劳务费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参照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劳务费支出以30元/日为上限,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人员的实际工作时日统一结算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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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陕西中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障承担科研项目得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各级相关部门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我校科技处归口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第二章科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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