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
适用税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税
【发文字号】浙财税政[2016]1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7.07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6〕1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会同省国土厅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涉及我省的有关资源税品目的实际适用税率进行了认真测算,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列举矿种资源税适用税率表(浙江省) 1 / 2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7日
附件
列举矿种资源税适用税率表(浙江省) 序号 1 2 税目 金属矿 铁矿 征税对象 精矿 从价计征 计征方式 2%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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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源税【发文字号】浙财税政[2016]1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7.07【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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