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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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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

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

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关于该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0/1/55,多选)

A.辩护意见既运用了价值判断,也运用了事实判断

B.“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事实判断

C.“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属于价值判断

D.辩护意见中的“只是”、“仅为”、“仅从”这类词汇,属于法律概念

【分析】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具有主观性。“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价值判断,“分得200元”属于事实判断,所以辩护意见既运用了价值判断,也运用了事实判断。选项A正确。

“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价值判断。选项B错误。

“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属于事实判断。选项C错误。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

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中的概念不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如故意犯罪,法人、正当防卫都属于法律概念。辩护意见中的“只是”、“仅为”、“仅从”这类词汇属于连词,不是法律概念。选项D错误。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秩序

1.任何一种法律都是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法律总是为一定的秩序服务。不存在不以建构社会秩序为目的的法。

2.现代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必须受自由和正义的规制。奴隶制可以是有秩序的,但是由于奴隶制下缺乏正义和自由,所以不是现代法治意欲建立的秩序。

3.秩序形成的首要条件是规则的存在,法律秩序的建立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法律规则。仅颁布规则还不够,这些规则还得具备一定的要件且要得到严格的实施。 (二)自由

1.是否存在自由,取决于决定论是否成立。如果决定论成立,则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然界受“因果律(凡事物都有原因)”的支配,除了第一因(上帝)外,其他事物是不自由的。 2.但是,对个人而言,人可以支配自己的行为,自己是自己行为的原因,故而人的意志可以是自由的。故从哲学上来讲,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3.从价值上而言,自由体现了人性刻的需要,好的法律必须承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

4.绝对意义上的自由就是为所欲为。可是,在一个社会中,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除非是荒岛上生存的鲁滨逊。

5.法治政府的常识是:对公民而言,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事情的权利,即“法无禁止即自由”。相应的,法治下的政府的权力是有边界的,即以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为界限,“法无授权即禁止”。

6.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马克思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因而,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完满统一。 7.自由既然是人的本性,因而也就可以成为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马克思说“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因而任何不符合自由意蕴的法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都是“恶法”。 8.法律可以限制自由,这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共识。法律不能制的、随意的限制自由这也是共识。赖以证明法律限制自由正当性有以下原则: (1)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他行为。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则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密尔认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简言之,社会干预个人行动自由唯一的目的是自我保护,只有为了阻止对别人和公共的伤害,法律对社会成员的限制才是合理的,可以证成的。概言之,所谓伤害原则就是禁止伤害他人的行为。 (2)冒犯原则:

冒犯原则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这里的冒犯行为是指使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淫荡行为或放肆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这种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因此必须受到刑

事制裁。概言之,冒犯原则的主旨是禁止公然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3)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了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体现。概言之,就是禁止自我伤害的行为。

(4)法律道德主义原则:凡是违背了一个社群的道德,无论公然与否都予以禁止。该原则过分限制了人的自由,为法治国家所不采。 【真题示例】

“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关于该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6/1/88,不定项)

A.从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上讲,规律是自由的,但却是无意识的,法律永远是不自由的,但却是有意识的

B.法律是“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的条件 C.国家法律须尊重自然规律 D.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分析】题干部分是马克思的名言。自然规则是受因果律支配的,有原因必有结果,自然规律属于必然王国,是不自由的。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法律就是自由的法律,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故A错,D对。每个人的自由都是平等的,一个人在行使自由的时候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限制自由的目的在于保障每个人的自由能和谐共处。故B对。立法的时候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否则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强人所难。故C对。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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