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资料准备、实地踏勘、土壤样品采集、样品检测、综合评价等环节的技术内容、方法和程序。
2.引用标准
本规范引用下列标准: NY/T 53土壤全氮的测定
NY/T 889土壤缓效钾和速效钾的测定 NY/T 890土壤有效铜、锌、铁、锰的测定 NY/T 1120耕地质量验收技术规范 NY/T 1121.1土壤样品的采集、处理和贮存 NY/T 1121.2土壤pH的测定 NY/T 1121.4土壤容重的测定
NY/T 1121.5石灰性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 NY/T 1121.6土壤有机质的测定 NY/T 1121.7酸性土壤有效磷的测定 NY/T 1121.8土壤有效硼的测定 NY/T 1121.9土壤有效钼的测定 NY/T 1121.13土壤交换性钙和镁的测定 NY/T 1121.14土壤有效硫的测定 NY/T 1121.16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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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补充耕地
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的新增耕地。 3.2耕地质量
耕地满足作物生长和清洁生产的程度,包括耕地地力和环境质量两方面。 3.3耕地地力
在当前管理水平下,由土壤本身特性、自然条件和农田基础设施水平等要素综合构成的耕地生产能力。
3.4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
耕地满足作物正常生长需要达到的最基本条件。包括立地条件、土壤属性和农田基础设施状况等。
3.5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
对补充耕地的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耕地地力等级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的行为。
4.资料收集和技术准备 4.1资料收集
补充耕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规划图,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等相关资料。
4.2评价单元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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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补充耕地建设项目类型及地形部位、土壤类型、农田基础设施等划分评价单元。
5.实地踏勘 5.1核实内容
补充耕地的地理位置、四至范围和土地利用现状等。 5.2调查内容
地形部位、土层厚度、耕层厚度、耕地质地、田面坡度、砾石含量、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及周边污染情况等,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调查内容。若补充耕地地区及周边土壤和水有可能被污染的,还要调查污染源和污染类型等情况。填写《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实地踏勘表》(式样见附录A)。
5.3调查方法
采用实地测量、农户访谈和专家会商等形式。 6.样品采集 6.1采样密度
根据补充耕地项目类型、地形部位和土壤属性等确定采样密度,每个评价单元至少采集1个土壤样品。补充耕地有可能被污染的,要采集用于耕地环境质量指标检测的样品,采样密度根据污染源位置、污染类型和污染程度确定。
6.2采集方法
按NY/T 1121.1土壤样品的采集、处理和贮存的方法操作。用于耕地环境质量指标检测的样品,按NY/T 1634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规定的方法操作。填写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价土壤样品采集记录表(式样见附录B)。
图示采样点位置。 7.样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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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检测项目
土壤有机质、全氮、有效磷、速效钾和pH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钙、镁、硫、铜、锌、铁、锰、硼、钼等项目;若土壤质地过砂或过粘的,增加土壤容重、阳离子交换量等项目;在盐碱区和滩涂的补充耕地上,增加耕层水溶性盐总量等项目;在可能被污染的补充耕地上,根据污染类型、污染形态确定检测项目。
7.2检测方法 7.2.1土壤pH的测定 按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土壤有机质的测定
按NY/T 1121.6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土壤全氮的测定 按NY/T 5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土壤有效磷的测定
酸性土壤按NY/T 1121.7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土壤速效钾的测定 按NY/T 889规定的方法测定。
7.2.6土壤有效态铜、锌、铁、锰的测定 按NY/T 890规定的方法测定。 7.2.7土壤有效硼的测定
按NY/T 1121.8规定的方法测定。 7.2.8土壤有效钼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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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NY/T 1121.9规定的方法测定。 7.2.9土壤交换性钙和镁的测定 按NY/T 1121.1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0土壤有效硫的测定
按NY/T 1121.14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1土壤容重的测定
按NY/T 1121.4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2石灰性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 按NY/T 1121.5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3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 按NY/T 1121.16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4土壤环境质量指标测定 按NY/T 1634规定的方法测定。 8.综合评价
包括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符合性评价和耕地地力评价两个方面。若补充耕有可能被污染的,增加耕地环境质量评价,按NY/T 1634的方法操作。
8.1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
按照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详见附录C)对补充耕地进行评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符合性评价指标,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均符合评价标准的,视为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评价标准的,视为不符合。
8.2耕地地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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