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整建制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4.09.10 【实施日期】2004.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整建制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转居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的农转居人员。
本试行办法所称整建制农转居人员,是指由本市农业户口整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业且在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农转居人员)。
第三条 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由农转居人员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到区(县)社会 1 / 3
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农转居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按下列规定按月共同缴纳: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农转居人员个人以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8%比例缴纳;集体经济组织按全部农转居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由农转居人员个人以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按全部农转居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1%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三)失业保险费由农转居人员个人以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0.5%比例缴纳;集体经济组织按全部农转居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5%缴纳。 (四)工伤保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全部农转居人员个人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差别费率的规定缴纳,农转居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转居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扣缴。
第五条 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农转居人员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年末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农转居人员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和工伤保险费。
农转居人员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失业保险费和工伤 2 / 3
保险费的基数。
农转居人员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和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及相关规定,为农转居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七条 按本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