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④法庭审理中被告提出已过时效主张,法院查明确实经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作出实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

⑤如果诉讼时效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债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债务人事后反悔,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债务人诉讼请求

⑥诉讼时效确实已经过了,但债务人不知道,给债权人写了还款计划书,视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诉讼时效重新开始―――但并不是诉讼时效中断。

2.适用范围:—一般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 例外:①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②支付存款、本金、利息的请求权

③兑换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请求权 ④投资关系下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3.特征: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也不得预先约定放弃时效利益 4.有关计算规则

(1)起算:原则及几个具体问题

原则: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①如果债权约定到期日的,诉讼时效从到期日起算。没有约定到期日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并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第一次主张时对方即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表示之日起计算。

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③合同被撤销的,撤销之日起算

④同一笔债务分次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时间长短:1年、2年、3年、4年、20年 普通诉讼时效——2年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排除产品缺陷损害和环境污染损害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指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质量法中的侵权责任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环境污染损害的诉讼时效——3年

产品缺陷损害的诉讼时效——(侵权)2年、10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客观起算;不适用中止、中断;) (3)中止:(暂停)

第 11 页 共 87 页

①事由:不可抗力;其他事由(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②计算规则——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继续计算剩余时间)。

(4)中断:(重计)

①事由: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对方签字发送信件,数据电文金融机构从账户扣利息在国家、省级报刊刊登主张权利内容公告申请仲裁,行政申诉,申请人民委员会调解,信访,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申请破产做出分期、部分履行,提供担保、制定还款计划或承诺

②效力——重新计算Ⅰ连带之债的效力,由一人及于全体

Ⅱ代位权诉讼的,中断效力一箭双雕

第五部分 物权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

物 一、物的特征

(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

(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三)可支配性

(四)独立性: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二、物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其余为动产

①不动产的处分、抵押效力及于尚未出产分离物,反之则不然 ②房屋的物权变动及于所占范围内的土地

③质押、留置——只能设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于不动产 (2)原物、孳息:

①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彩票的奖金)

②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

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③孳息的归属:

《物权法》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天然孳息——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约定→交易习惯

◆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3)主物、从物:

①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第 12 页 共 87 页

②主物与从物在使用价值上有主从关系

――A物脱离B物仍然有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主物 ――B物脱离A物失去了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从物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例外情况下,如果从物和主物没有一起交付,那么主物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

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 (一)排他效力

物权排他性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不可共存

(二)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物权优先于债权 1、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排他之相容

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动产担保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 > 质押权 > 自愿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 > 自愿登记的抵押权 > 质押权 > 未登记的抵押权

法定担保物权 > 登记公信力 > 交付公信力 > 无公信力

法定优先权: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若与约定抵押权并存,前者优先于后者。 2、抵押未登记的,效力相同,不论时间先后均为同一顺序 3、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三)追及效力

(1)含义: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四)物上请求权(详见下面物权的保护这一块)

二、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

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

1、类型强制——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2、内容固定——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三、物权的保护

1、物上请求权的法律性质(1)是独立的请求权。 (2)是物权的效用。

第 13 页 共 87 页

(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上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享有物上请求权的人不限于所有人,他物权人也享有之。 3、物上请求权的类型——不仅是物权人享有,他物权人也同样享有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上请求包括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四种。

四、物权的变动 ★★★

(一)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Ⅰ 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

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事项予以更正是为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或者登记名义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的概念

所谓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为了防止其利益受有损害请求登记机关将其对于该不动产登记簿的异议予记载在案从而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临时性法律制度。

2、异议登记的法律后果

(1)异议登记后针对该异议事项第三人不能再构成善意,因此也就无法善意取得。 (2)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登记名义人处分其不动产,但可以对抗第三人 (3)异议登记后异议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4)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 对象只能是债权,不能是物权

2、 唯一效力:未经预告登记人同意,处分人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债权有效) 登记错误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1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 14 页 共 87 页

(2)动产的公示:交付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特别约定的第二个借用合同生效时完成交付,取得所有权。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Ⅱ、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衍生含义:若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内容与公示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公示内容为准。公示>约定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法律行为:合同、单独行为

2、事件和事实行为:时效、善意取得、先占、拾得、发现、添附等 3、公法上的原因:征收、没收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

我国物权法兼采债权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 公式:有效债权行为 + 公示(登记、交付) = 物权变动

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

(1)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

(2)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

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绝对意思主义,但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就可以对抗第三人,但处分时仍然需要先

进行登记

四种类型:童鞋要重点掌握哦!司考的得分点! 1、 判决和裁决——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2、 征收——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继承、遗赠——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受取得)

4、建造、拆除——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 15 页 共 87 页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④法庭审理中被告提出已过时效主张,法院查明确实经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作出实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⑤如果诉讼时效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债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债务人事后反悔,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债务人诉讼请求⑥诉讼时效确实已经过了,但债务人不知道,给债权人写了还款计划书,视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9xe5c41wb08iiwn479e8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