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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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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

(2014-2016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根据《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省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要求,制订本计划,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策略,坚持改革创新,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发展结构,提升发展内涵,力争经过3年努力,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质量保证、监管完备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好园需求。

(一)优化发展结构,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立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选择性民办幼儿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发展结构。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和规范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到2016年底,每个乡镇(街道)建有1所及以上公办幼儿园,全市公办幼儿园和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5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二)提升发展内涵,推动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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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完成新(改、扩)建普惠性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基本装备改造各200所;全市市星级幼儿园招生覆盖率巩固在92%以上,市三星级及以上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55%以上;幼儿园园长及专任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90%以上,园长及专任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比例达到60%以上,园长和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比例达到92%以上,园长持上岗证比率达到100%。园长及专任教师事业编制比例逐年稳步提高,达到1/3以上。

(三)保障财政投入,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初步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逐步加大财政对学前教育内涵发展的投入比重。各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巩固在8%以上,不举办高中段教育的县(市)区巩固在12%以上。各县(市)区财政增量部分倾斜用于学前教育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体系 1.完善学前教育统筹规划。到2015年底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规划部门,完成所辖地区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城乡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切实做到小区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市及各县(市)区规划与建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出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要依法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命名应当体现小区名称或所在地名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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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冠以特殊性字样,如“国际”、“实验”、“中心”、“双语”等等。各相关部门要统筹辖区普惠性幼儿园和选择性民办幼儿园布局,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58号)要求,将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幼儿园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进一步健全土地和用房保障制度。

2.加强学前教育财政保障。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预算单列制度,确保各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巩固在8%以上,不举办高中段教育的县(市)区巩固在12%以上。市及县(市)区政府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市级财政每年至少安排5000万元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县(市)区政府应逐年增加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保障辖区非事业编制教师待遇、发展农村公办幼儿园和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保教人员培养培训等。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经费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效率。

3.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财政分担比例,出台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办法。公办幼儿园和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财政分担比例原则上控制在60%左右。市及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监测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按照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分担比例,逐步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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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生均财政奖补额度,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指导价,逐步实现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同质同价。

4.强化农村学前教育发展。补足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资源。各级政府应针对农村地区,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开展普惠性幼儿园园舍标准化改造和基本装备改造,建立农村地区专任教师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鼓励公办幼儿园在行政村举办分园或教学点,鼓励骨干教师到农村薄弱园支教。

(二)优化发展结构,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多渠道发展一批保基本的公办幼儿园。继续大力发展一批保教质量优、教师队伍稳、财政保基本的公办幼儿园,以区县为单位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的布局,逐年安排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逐步做到“广覆盖、保基本”。重点发展一批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学点)和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因地制宜探索公办幼儿园的多种财政投入形式,不得用财政投入建设或举办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市、县两级编制部门要及时审批新办公办幼儿园,并按规定核定编制数。

2.深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和管理政策。大力扶持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级政府应出台政策,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生均补助、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提供政策支持等多种方式,建立“自收自支、自主发展”的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运作机制。扶持规范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类扶持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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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探索实施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办法,建立非营利运作机制。

3.开展优质园集团化办园试点。出台激励政策,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盘活园所资产、整合管理力量、拓展服务层次等,扶持优质园在全市范围内以多种形式组建学前教育集团。到2016年底,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一批“自主发展、内涵优质、服务面广、群众认可”的品牌学前教育集团。

4.开展早期教育试点。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开展早期教育试点,建立由政府主导、妇联、卫计、教育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0~3岁早期教育管理体制,形成由县级早期教育基地、乡镇(街道)和社区(村)早期教育指导站组成的公益早期教育网络。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市级财政对开展试点地区进行奖补。

5.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以县(市)区为单位,及时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幼儿园招生政策,公示辖区内具有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名单。分区域试点公办幼儿园、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小区配套普惠性幼儿园就近入园办法,试点幼儿园网上报名办法。

6.完善困难群体入园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帮困助学政策,扩大资助范围,对接受学前教育的困难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入读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免收学前三年保育费和伙食费政策。所需财政投入,原则上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三)提升发展内涵,完善学前教育保教队伍培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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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

宁波市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14-2016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根据《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省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要求,制订本计划,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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