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警告,所在班组全体人员人均扣罚300元;一年内累计发生五次严重性违章行为的单位,取消其年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公司文明单位评先资格,所在车间的所有领导人均扣罚500元,且列入部门年终安全责任状考核。 3.4.22一般性违章行为的处罚
每发生一次一般性违章行为,虽未造成事故,对违章者处罚50—200元,属在作业现场发生的违章,当班工作负责人陪罚30-50元,当班工作班成员陪罚10—20元,所在班的班组长陪罚30元,同时, 部门负责人陪罚50元;一年内每发生二次一般违章者,给予违章者600元经济处罚,发生三次一般违章者,当事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发生十次一般性违章行为的部门,取消其年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公司文明单位评先资格,所在单位的所有领导人均扣罚300元,且列入部门年终安全责任状考核。
3.4.23查禁违章工作以自查为主,发现违章应及时纠正。对违章行为进行分级处罚:班组长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车间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和工作负责人;公司领导及公司有关职能部室查出违章按3.4.21款或3.4.22款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车间(部门)负责人。 3.4.24承包单位和临时工管理考核
3.4.24.1承包单位管理按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包工程项目和临时工管理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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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4.2严重性违章行为和一般性违章行为定义的内容也适用于在本公司生产范围从事生产作业的承包单位和临时工;
3.4.24.3 严重性违章行为的处罚
每发生一次上述各种严重性违章行为,虽未造成事故,对负有责任的承包单位或临时工给予1000—3000元经济处罚,当班工作负责人陪罚500元,用工部门现场有关人员各陪扣300元。一年内累计发生二次严重性违章行为的承包单位,分别给予取消当事队伍入公司施工的资格。一年内承包单位累计发生五次严重性违章行为,取消施工队伍所在的独立法人单位的入公司资格和用工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评先资格,且列入部门年终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对于临时工每发生一次严重性违章行为,虽未造成事故,对违章者给予1000元—3000元经济处罚,当班工作负责人赔罚300元;一年内累计发生二次严重性违章行为的临时工,给予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罚;一年内所用临时工累计发生五次严重性违章行为,取消用工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评先资格,且列入部门年终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 3.4.24.4一般性违章行为的处罚
每发生一次一般性违章行为,虽未造成事故,对违章者处罚200—500元,当班工作负责人陪罚100元,用工部门现场有关人员各陪扣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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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累计发生四次一般违章行为的承包单位,给予停止当事队伍入公司施工资格。一年内所用承包单位累计发生十次一般性违章行为,取消用工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评先资格,列入部门年终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 对于临时工每发生一次一般性违章行为,虽未造成事故,对违章者给予200—500元经济处罚,当班工作负责人赔罚100元;一年内累计发生四次一般性违章行为的临时工,给予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罚;一年内所用临时工累计发生十次一般性违章行为,取消用工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评先资格,且列入部门年终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 3.4.24.5责任性设备事故和一类障碍处罚
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责任性的电网、电力设备事故。对于发生特大、重大事故,除全额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外,给予罚款20万元经济处罚,永久性取消其入公司施工资格;对于发生一般性设备事故,除全额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外,给予罚款4万元经济处罚,立即取消本年度入公司施工资格,且三年内不批准该承包单位入公司施工;对造成设备一类障碍,除全额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外,给予罚款1万元经济处罚。
3.4.24.6责任性人身伤亡事故处罚
承包单位和临时工在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由于不安全行为,造成我公司职工人身伤亡,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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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外,分别给予承包单位和临时工个人罚款1万元和0.5万元经济处罚,永久性取消该承包单位入公司施工资格和终止临时工劳动合同。
3.4.24.7以上承包单位的奖惩应在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有关条款中明确。 3.4.25安全整改管理和考核
3.4.25.1本条款所指安全整改工作,包含下列内容: a)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提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b)业绩评估提出改进的整改工作;
c)中电投集团公司或中电新能源组织安全检查或互查问题的整改工作;
d)公司安全监察通知书;
e)公司反事故措施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
f)每起事故的防范对策和中电新能源批复中提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g)地方各级行政安全监察部门提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h)公司各种安全检查、安全管理整改通知书提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i)对生产碰头会决定事项或值长、设备点检员通知设备缺陷处理的工作;
j)各部门根据公司布臵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发布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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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整改工作未按期完成。
3.4.25.2各单位对以上安全整改工作,除h)条外应在7天之内制定出详细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期限,落实必要的资金,报公司生技部门认可备案,并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第h)条应根据工作内容,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即时做出响应;
3.4.l.25.3安全整改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公司生技部组织专业人员,根据公司验收制度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的依据:
a)安全整改项目未按期完成,每项扣减该单位当月绩效工资总额5000元;
b)已完成的安全整改项目验收未合格,每项扣减该单位当月绩效工资总额1000元;
c)复查发现未合格的安全整改项目未改进,每项扣减该单位当月绩效工资总额5000元;
d)安全整改项目未整改,虚报完成报验收,每项扣减该单位当月绩效工资总额20000元;
e)对提出安全整改项目执行落实不到位而发生一切后果,由相应责任部门负责。
3.4.25.4安全整改计划需要调整时,必须在计划完成期限30天前向公司生技部申请,经批准后备案;
3.4.25.5涉及到计划调整、手续报批、资金列支、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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