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贵州省科技厅 (2002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纲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推进我省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促进园区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以及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的农业示范区或农业科技企业密集区。
第三条 园区的主要功能是:农业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现代农业科技信息的幅射源~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对周边地区农村经济和产业升级起示范与推动作用。园区的主要目标是:加速农业由主要注重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的转变~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
第四条 园区发展的重点是种子种苗、设施园艺、工厂化农业、畜禽良种产业化、无公害农艺栽培、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和相应的高新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体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是全省园区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
是:组建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和园区专家委员会,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全省园区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监督和检查全省园区建设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全省园区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省级园区的认定和国家级园区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 贵州省园区协调指导小组是全省园区的协调指导机构~由省科技厅主管副厅长担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农村与社会发展处~由该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协调指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全省园区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指导全省园区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办公室负责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
第七条 园区专家委员会是全省园区技术咨询决策组织~其职责是:参与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工作,对各园区的技术选择和项目提出咨询意见,负责、指导园区的技术培训。
第八条 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是当地园区的领导机关~其职责是:把握园区的发展方向~制定落实园区的配套政策,制定本地区园区发展规划~对园区发展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建立有利于园区发展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支持园区工作。
第九条 园区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是当地园区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对当地园区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参与园区的决策与领导,办理园区认定、申报有关工作。
第十条 成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各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遵循有利于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精简高效灵活的原则~成立相应机构~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园区内部管理要以企业为主进行运作。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园区申报对象包括现有农业基地、星火密集区和各种类型的农业示范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指南》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十五”农业科技发展计划和2015年远景规划纲要》的要求。
2、已经纳入地方发展计划~并经过1年以上建设。
3、园区功能设计合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型~对周边地区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4、已成立州(市、地)、县(市、区)园区协调指导小组。 5、已建立健全园区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1、由园区建设单位经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州(市、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州(市、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评审、筛选~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定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1、贵州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附1), 2、贵州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附2), 3、贵州省农业科技园区实施方案(附3), 4、有关配套材料。
第十四条 园区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十五条 园区通过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经办公室审查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后~报请省科技厅以厅发文批复。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园区运行一年后~由省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和验收~达标者报省协调指导小组审定后经省科技厅批准~授予“贵州省农业科技园区”并正式挂牌。
第十七条 为加强园区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由州(市、地)科技主管部门将本年度园区工作总结报送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挂牌后两年进行复评~不合格者取消“贵州省农业科技园区”资格。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园区的领导与管理~加大支持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