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社会配套制度,如常态化的政府财政支持企业破产社会费用制度,建立职工工资保障基金、管理人报酬保障基金等制度,以及在工商管理、企业挽救融资制度、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破产企业税务合理调整、企业破产注销、企业档案保存管理等方面及时进行适应破产法市场化实施需要的改革,建立相应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能够以法律和制度统一解决衍生社会问题之前,在地方政府层面应当采取类似浙江等地区建立的“府院联动”等机制,对企业破产提供全面的临时性协同处理和个案支持,避免破产的社会负效应过度溢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并逐步总结经验,通过地方政府文件制定常态化调整制度,以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保障破产法的实施,实现中央“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的目标。在这一过程中,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应当积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央和地方政府就破产衍生社会问题的解决,对影响破产法实施的其他立法与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对破产法配套实施制度的建立,提出建议,督促解决,以最终实现破产法的市场化实施。
论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的社会配套法律制度建设 - 图文
府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社会配套制度,如常态化的政府财政支持企业破产社会费用制度,建立职工工资保障基金、管理人报酬保障基金等制度,以及在工商管理、企业挽救融资制度、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破产企业税务合理调整、企业破产注销、企业档案保存管理等方面及时进行适应破产法市场化实施需要的改革,建立相应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能够以法律和制度统一解决衍生社会问题之前,在地方政府层面应当采取类似浙江等地区建立的“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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