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事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纳税评估补缴企业所得税处罚及加收滞纳金的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穗地税发[2006]19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8.30 【实施日期】2006.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事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纳税评估补缴企业所得税处罚及 加收滞纳金的指引》的通知
(2006年8月30日 穗地税发[2006]192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局在《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322号)中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对符合《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穗地税发〔2005〕297号)规定,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的,积极、稳妥地实施(事后)核定征收。为更好地开展纳税评估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市局制订了《事后 1 / 2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纳税评估补缴企业所得税处罚及加收滞纳金的指引》,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事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纳税评估
补缴企业所得税处罚及加收滞纳金的指引
一、指引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二)本指引适用于涉及企业所得税且未达到立案查处条件的涉税违法行为。 二、符合《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情形的处理方法
(一)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情形的 ,即“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如果纳税人已经按期申报,则不需给予处罚,只加收滞纳金。
(二)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的,即“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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