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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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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2〕1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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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是指工程实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办法的特性之总和。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3—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建立优质工程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所配备的监督人员应按专业结构合理配置,其中建筑工程水、电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市(州)级和有条件的县(市)级监督机构还应配备市政专业技术人员。

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监督机构每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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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 监督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备案。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继续教育培训。 未按本办法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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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1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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