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粮食流通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并在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向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第四条 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各类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用粮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以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七条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主产区具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山区具有5万元以上(含5万元)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有良好的资金信用;
(二)主产区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10万公斤以上,山区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万公斤以上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自有或租借与粮食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衡器、测水仪、扦样器、整晒工具等粮食质量检化验设施; (四)自有或聘用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质量检验员和保管员。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第九条 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章 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应在其办公地或其他公开场所公布申请粮食收购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明示申请和审核程序及期限等有关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资格审核示范文本内容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审核机关予以说明、解释。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交下
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审核机关、申请者各一份,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一)加盖单位印章或负责人印鉴的《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证明材料,检验员、保管员资质证明材料;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第十二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如有必要,审核机关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三条 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须在十五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审核机关应定期将审核结果在指定的媒体或场所公示。 第十四条 审核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粮食流通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许可证》和有关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等材料的格式文本(见附件1、2)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只需持有效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审核资格,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第十八条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许可机关应对粮食收购者定期审核。审核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有效期届满,粮食收购者如需继续取得粮食收购许可,须向负责发证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收购资格审验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审核许可规定确认是否继续授予收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