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接管公司,有权以公司名义开展对外经营活动。
8.2 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组织、实施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
8.3 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托管费用。
8.4 应当确保公司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保证托管经营目标的实现。
8.5 应当妥善保管甲方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托管经营期满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移交甲方。
8.6 依法经营,按照工商、税务等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公司年检、依法纳税。
8.7 严格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8.8 乙方应按季度向甲方董事会提交财务、业务报表和甲方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8.9 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检查与质询,按照董事会的要求进行整改。
8.10 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同意,不得以公司名义贷款、提供担保,不得以出租、出借、赠与、转让、质押、抵押等任何方式处分公司财产。
8.11 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托管经营义务,不得部分或全部将公司交由他人托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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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托管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九条 托管事项的交接
9.1 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甲方负责拟订企业托管移交清单,向乙方移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章及其它印鉴、银行帐号、管理文件、人事档案、业务档案、技术资料、财务账册、资产凭证等全部公司经营管理资料。
9.2 企业移交工作完成后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企业托管移交清单进行签章确认,乙方实际接管公司。
9.3 乙方托管经营期满前 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甲、乙双方依据专业机构的审计报告制定移交方案。
9.4 托管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企业托管经营终结确认书》,乙方结束并退出对公司的托管经营。 第十条 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
10.1 根据《 公司债务处置方案》,乙方接管前的公司债务由公司自行承担。
10.2 本协议托管经营期间,乙方应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偿公司债权,债权回收所得归公司所有。
10.3 乙方因履行托管经营义务形成的债务,由公司承担。但因乙方过错等原因形成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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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劳动、人事管理
11.1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决定公司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11.2 乙方应依法进行劳动、人事管理,确保公司职工队伍的稳定;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随意解聘公司职工。
11.3 本协议托管经营期限内,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司员工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
11.4 乙方应当依法为公司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时缴纳各项社保费用。
11.5 乙方派驻的托管组人员的工资等劳动报酬由乙方自行支付,不得纳入公司职工工资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的通知
1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2.1.1 乙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12.1.2 乙方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变动;
12.1.3 乙方发生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12.1.4 乙方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12.2 上述情形影响乙方实施托管经营的,乙方应当妥善落实本协议项下托管经营责任并向甲方提交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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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甲方的陈述和声明
13.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遗漏、虚假、误导性陈述。
13.2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经营已经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托管经营权真实、合法、有效。
13.3 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的陈述和声明
14.1 乙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14.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遗漏、虚假、误导性陈述。
14.3 乙方保证在托管经营期内忠实、勤勉的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经营义务。
14.4 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一切义务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影响。 第十五条 保密义务
15.1 甲、乙双方对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前述商业秘密公开或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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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上述保密责任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有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第十六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16.2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须签署书面协议。
16.3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6.3.1 擅自处置公司资产或以公司名义贷款、提供担保的; 16.3.2 部分或全部将公司交由他人托管经营的; 16.3.3 乙方未实现本协议约定的托管经营目标的;
16.3.4 乙方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16.3.5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16.4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6.4.1 甲方逾期30日以上未将公司交付乙方托管经营; 16.4.2 甲方逾期30日以上未足额支付托管费用。
16.5 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约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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