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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裁量基准的通知(2020)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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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裁量基准的通知(2020)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财政执法实际和财政内部控制管理要求,我们制定了《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印发,请在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时遵照执行,但不得作为作出财政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甬财税发〔2015〕121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

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正确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财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依法理财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财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的认定;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认定;

(三)对财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

(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单处或者并处处罚;

(五)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

(六)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四条 各级财政机关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参照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条 各级财政机关应当从规范行政权力、反腐倡廉、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工作。

第二章 裁量原则

第六条 合法裁量。财政机关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财政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七条 公平公正。财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八条 合理裁量。财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第九条 程序正当。财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告知陈述和申辩、听证、回避等法定程序。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罚教结合。财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第三章 裁量规则

第十一条 财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制度:

(一)陈述、申辩制度。财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二)听证制度。财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属于法定听证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三)裁量说理制度。财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写明当事人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四)回避制度。财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确定财政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结合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界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指导意见,考虑财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确定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

(二)违法行为的性质;

(三)违法行为的情节;

(四)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

(五)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

(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四条 财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相关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于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效力高的;

(二)属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三)属于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依法裁决或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第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的羁束性规定,财政机关应该严格执行。对行政处罚的选择性规定,财政机关应当遵循裁量原则和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范围内选择适用。

第十六条 在遵循裁量基准进行处罚时,如适用裁量基准将导致某一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行政机

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下列材料应当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二)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审核的材料;

(三)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

(四)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财政执法承办机构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行为情节及具体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照《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拟处罚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财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

(一)对重大财政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处罚决定案件;

(二)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包括在违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管辖权的确定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

(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四章 量罚情节与幅度

第二十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财政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财政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财政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

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财政违法行为危害性较小的;

(三)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财政违法行为证据的;

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裁量基准的通知(2020) - 图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裁量基准的通知(2020)各区县(市)财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为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财政执法实际和财政内部控制管理要求,我们制定了《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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