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
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
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
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
),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
等。
资金的监督管理。
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交存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
共用设施设备的,不交存维修资金。
第二章 维修资金交存
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
住宅只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或者具有共有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
第七条 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第六条 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第四条 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
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维修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
市、县房产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
2%。
设分户帐。门负责管理。
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房归集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或者房产部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
出售的公有住房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开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市、县房产部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所(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第九条 由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
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
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
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
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
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办理维修资金交存额核定登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人、开户银行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
人。
开户银行收款后,应当向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到开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
面积及交存款额等进行核定后,就上述事项进行登记,向交存
存人、房屋所在小区(项目)名称、地址、幢号、房号、建筑
位到房屋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
前,应当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新建房屋未竣工前,不得强行要求购房人预交维修资金。第十二条 应交存维修资金的住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专户管理银行、代收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
(三)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持
(二)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对交
(一)业主或业主委托代办的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管理,
的相应义务。
划转的,按照下列程序划转:
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定、维修资金管理方案等有关证明、材料。
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继续履行维修资金管理
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市、县房产部
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业主大会向市、县房产部门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
管理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当附具有关划转维修资金的决
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决定。经业主大会依法讨论决定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
的监督。
经依法讨论决定继续由市、县房产部门代管或公有住房住
(三)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在收
(二)业主大会应当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并以物业管理区
(一)业主大会向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
应当接受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
定。账目管理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资质和专业素质。
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