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癫痫;
(2) 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 严重的颅脑外伤; (4) 严重的脑血管疾病;
(5) 其他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 67.211 [循环系统]
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任何疾病的确定病史或临床诊断: (1) 心肌梗塞; (2) 心绞痛; (3) 冠心病;
(4) 心脏瓣膜置换; (5) 心脏起博器植入 (6) 心脏移植;
(7) 血压水平达到或超过155/95mmHg或需用对安全履行职责有影响的抗高血压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病;
(8) 严重的心律失常;
(9)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循环系统功能性或器质性疾病。 67.213 [呼吸系统]
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任何疾病或功能障碍: (1) 肺结核;
(2) 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 其他影响肺功能的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215 [消化系统]
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任何疾病的临床诊断: (1) 可能引起失能的胆结石; (2) 肝硬化;
(3) 可能引起失能的疝; (4) 消化性溃疡及并发症; (5) 消化道手术后三个月内;
(6)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消化系统疾病。 67.217 [传染病]
(a)应当无下列任何传染病或病原携带; (1) 病毒性肝炎; (2) 梅毒;
(3)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并伴有血清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4)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或他人健康的传染病。
(b) 乘务员除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外,还应当无痢疾、伤寒等消化道传染病或病原携带。
67.219 [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应当无下列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任何疾病或功能障碍: (1) 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 (2) 甲状腺机能亢进症; (3) 脾脏中度以上肿大;
11
(4)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67.221 [血液系统]
应当无任何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血液系统疾病。 67.223 [泌尿生殖系统]
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任何疾病或功能障碍: (1) 可能引起绞痛的泌尿系统结石; (2)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三个月内; (3) 肾移植;
(4) 严重的月经失调;
(5)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225 [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暂时不合格,妊娠终止后重新体检鉴定。 67.227 [骨骼肌肉系统]
应当无任何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67.229 [皮肤及其附属器]
应当无任何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乘务员还应当无化脓性、渗出性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67.231 [耳、鼻、咽、喉及口腔]
应当无下列任何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 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 前庭功能障碍; (3) 言语障碍。
(4)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233 [听力] (a)除航空安全员、乘务员外,其他申请人纯音听力计检查,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得超过35分贝;在3000赫兹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得超过50分贝。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此规定值,则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应当能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b) 航空安全员每耳的耳语听力不得低于5米。
(c) 乘务员每耳的耳语听力不得低于5米或纯音听力计进行检查,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得超过35分贝,在3000赫兹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得超过50分贝。
67.235 [眼及其附属器官]
应当无下列任何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 视野异常; (2) 色觉异常; (3) 夜盲;
(4)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67.237 [远视力] (a) 除航空安全员、乘务员外,其他人员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5以上。如果戴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才能满足此规定值,则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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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眼未矫正远视力不低于0.1;
(2) 屈光不正不超过±5.00D屈光度(球镜当量); (3)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屈光度相同的矫正眼镜。
(b) 航空安全员每眼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7以上。
(c) 乘务员每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5以上。如果需配戴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才能满足此规定值,则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须备有一副可随时取用的,屈光度相同的矫正镜。 67.239 [近视力]
除航空安全员、乘务员之外,其他申请人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和在10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以上。如果需配戴矫正眼镜才能满足此规定值,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非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眼镜;不得使用一副以上的矫正镜。
67.241 [常规辅助检查]
实验室、心电图、脑电图、胸部X线、B型超声、纯音听力计等检查结果应当满足本分部医学标准的要求,其检查项目和频度见本规定附录二。
D分部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301 [适用性]
Ⅲ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的健康状况,应当满足本分部规定的医学标准,方可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或保持该证的有效性。 67.303 [一般条件]
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安全履行其执照所赋予职责或可能因履行执照职责而加重的任何疾病或功能障碍:
(1) 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2) 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3) 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4) 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5) 恶性肿瘤或严重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6) 心理障碍。 67.305 [精神疾病]
应当无任何下列精神疾病的确定病史或临床诊断: (1) 精神病;
(2) 物质依赖或滥用; (3) 人格障碍;
(4) 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5) 其他精神疾病 67.307 [神经系统]
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任何疾病的确定病史或临床诊断: (1) 癫痫;
(2) 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 严重的颅脑外伤; (4) 严重的脑血管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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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 67.309 [循环系统]
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任何疾病的确定病史或临床诊断: (1) 心肌梗塞; (2) 心绞痛; (3) 冠心病;
(4) 心脏瓣膜置换;
(5) 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植入 (6) 心脏移植;
(7) 血压水平达到或超过155/95mmHg或需用对安全履行职责有影响的抗高血压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病;
(8) 严重的心律失常;
(9)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循环系统功能性或器质性疾病。 67.311 [呼吸系统]
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任何疾病或功能障碍: (1) 肺结核;
(2) 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 其他影响肺功能的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313 [消化系统]
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任何疾病的临床诊断: (1)可能引起失能的胆囊或胆总管结石; (2) 肝硬化;
(3) 可能引起失能的疝; (4) 消化性溃疡及并发症;
(5)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消化系统疾病。 67.315 [传染病]
应当无任何下列任何传染病或病原携带: (1) 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2) 梅毒;
(3)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4)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或他人健康的传染病 67.317 [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应当无下列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任何疾病或功能障碍: (1) 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 (2) 甲状腺机能亢进症; (3) 脾脏中度以上肿大;
(4)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67.319 [血液系统]
应当无任何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血液系统疾病。 67.321 [泌尿生殖系统]
应当无下列任何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 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 严重的月经失调
(3)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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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23 [骨骼肌肉系统]
应当无任何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67.325 [皮肤及其附属器])
应当无任何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67.327 [耳、鼻、咽、喉及口腔]
应当无下列任何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 前庭功能障碍; (2) 言语障碍。
(3)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329 [听力]
纯音听力计检查,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得超过35分贝;在3000赫兹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得超过50分贝。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此规定值,则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工作环境背景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应当能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67.331 [眼及其附属器官]
应当无下列任何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 视野异常; (2) 色觉异常; (3) 夜盲;
(4)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67.333 [远视力] (a) 除报告室管制员、管调管制员、总调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外,其他人员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以上。如果需配戴矫正镜才能满足此规定值,则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每眼未矫正远视力不低于0.1;
(2)屈光不正不超过±3.00D屈光度(球镜当量); (3)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屈光度相同的矫正眼镜。 (b) 报告室管制员、管调管制员、总调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5以上,如需配戴矫正镜才能满足此规定值,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配戴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 67.335 [近视力]
每眼矫正或未矫正近视力在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以上。如果戴矫正眼镜才能满足此规定值,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携带一副随时可取用的、非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眼镜;不得使用一副以上的矫正镜。 67.337 [常规辅助检查]
实验室、心电图、脑电图、胸部X线、B型超声、纯音听力计等检查结果应当满足本分部医学标准的要求,其检查项目和频度见本规定附录二。
E分部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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