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部
目 录
A分部 总则
67.1-----目的和依据 67.3-----适用范围 67.5-----航空人员 67.7-----职能部门
67.9-----航空体检鉴定机构 67.11----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 67.13----费用
B分部 体检合格证
67.15----定义
67.17----体检合格证的分级 67.19----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 67.21----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67.23----体检鉴定
67.25----体检鉴定的结论审核与体检合格证的签发 67.27----体检合格证的生效 67.29----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67.3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 67.33----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67.35----体检合格证的更换和查验 67.37----体检合格证的补发
67.39----体检合格证特许签发的申请 67.4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签发
67.43----特许签发的体检合格证的限制 67.45----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
67.47----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认可和签发 67.49----申诉
C 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的证医学标准
67.101----适用性 67.103----一般条件 67.105----精神疾病 67.107----神经系统 67.109----循环系统
1
67.111----消化系统 67.113----传染病 67.115----呼吸系统
67.1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119----血液系统 67.121----泌尿生殖系统 67.123----妊娠
67.125----骨骼肌肉系统 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
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 67.131----听力
67.133----眼及附属器 67.135----远视力 67.137----近视力
67.139----常规辅助检查
D 分部 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201----适用性 67.203----一般条件 67.205----身高、体重 67.207----精神疾病 67.209----神经系统 67.211----循环系统 67.213----呼吸系统 67.215----消化系统 67.217----传染病
67.219----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221----血液系统 67.223----泌尿生殖系统 67.225----妊娠
67.227----骨骼肌肉系统 67.229----皮肤及其附属器
67.231----耳、鼻、咽、喉及口腔 67.233----听力
67.235----眼及附属器 67.237----远视力 67.239----近视力
67.241----常规辅助检查
E 分部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301----适用性 67.303---一般条件
2
67.305---精神疾病 67.307---神经系统 67.309---循环系统 67.311---呼吸系统 67.313---消化系统 67.315---传染病
67.3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319---血液系统 67.321---泌尿生殖系统 67.323---骨骼肌肉系统 67.325---皮肤及其附属器
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 67.329---听力
67.331---眼及附属器 67.333---远视力 67.335---近视力
67.337----常规辅助检查
F 分部 罚则
67.401---无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67.403---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67.405---对隐匿、伪造和擅自销毁体检资料的处罚
G 分部 附则
67.407---废止
67.409---颁布与施行日期
3
A分部 总则
67.1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飞行安全要求,规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 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 空中交通管制员; (3) 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医学资料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仪器设备检查结果报告、辅助检查报告和健康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满足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样式见附件一。
67.9 [费用]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费用。
B分部 体检合格证
67.1 1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对满足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的申请人者颁发下列体检合格证: (1) Ⅰ级体检合格证; (2) Ⅱ级体检合格证;
(3) 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4
67.13 [ 临时体检合格证]
(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合格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格证时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
(b)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临时体检合格证失效: (1)收到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2)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 (3)收到局方拒发体检合格证通知。 67.13 [ 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
(a)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运行中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Ⅰ级体检合格证:
(1)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 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3) 领航员执照; (4) 飞行机械员执照;
(b) 执照申请人在申请下列执照时或执1王照持有人在运行中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1) 飞行通信员执照;
(2) 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3) 私用驾驶员执照; (4)学生驾驶员执照。
(c)申请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或在运行中行使执照权利时人必须持有Ⅲa级体检合格证。 (d)在运行中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或必须持有Ⅲb级体检合格证或Ⅲa级体检合格证:
(e)在运行中履行乘务员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 级体检合格证。
(f)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或在运行中行使航空安全员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5 [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
加不接受体检鉴定的内容 (a)申请人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定申请,填写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 (b)体检机构根据申请人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级别,依据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符合申请人健康状况的下列之一的体检鉴定结论: (1) 合格;
(2) 暂时不合格; (3) 不合格。
(c)体检机构应当在作出体检鉴定合格结论之日为申请人签发临时体检合格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格者的体检表和不合格者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报送局方。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起30天内对体检鉴定的程序和结论进行审核。对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其中体检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对不符合体检程序的退回体检鉴定机构重新体检鉴定,对体检结论不正确的可直接改变体检结论拒绝签发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