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热力,煤气,自来水, 污水处理如有集资,则相应的四源费中的该项不在计取. (2)若自己修建, 测算依据同红线内基础设施费.
四.房屋建安工程费 1.建安工程费
依据:现行建安费定额计算单方造价.
标准:
(1) 普通住宅 多层 900-1000元/平米 高层 1600-1800元/平米 (2) 公共建筑
A.公寓,写字楼 3000-4500元/平米
其中: 结构 1000-1500元/平米
装修 800-1000元/平米 设备 1200-2000元/平米 B.别墅 3000元/平米 说明:(1)公共建筑包括公寓,写字楼,别墅,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
市政公用.
(2)依据:京政发[1985]149号文;
标准:建筑面积 9678-10630平米/千户 工程取费 按实际工程量. ①.详见公建配套附表. a.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
b.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
②.通常取7-15%为公建配套面积比率. 2.招投标费
依据:京政办发(1987)第152号文 标准:中标额*1‰ 3.预算审查费
依据:(84)建京经字第439号;
标准:预算造价*0.5‰
(京计基字(1997)第0711号,住宅项目费率为0%) 4.工程监理费
依据:(1)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 (2)[93]京建法字第029号 标准:工程造价*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工程造价 500万元以下 2.5% 500---1000 2.0-2.5%
1000---5000 1.4-2.0%
5000--10000 1.2-1.4%
10000--50000 0.8-1.2%
50000-100000 0.6-0.8%
>100000 0.6% 说明:
(1) 实行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上缴质量监督费,其费率为工程监理费中的 7%,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在收取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监督费。
(2) 设计监理费由于金额相对较小,测算时一般不予考虑。
5.竣工图费
依据:(86)市建规字第097号; 标准:设计费*7%
6.建材发展基金
依据:(89)京建材字第292号;
标准:建安工程造价*2%
(京计基字(1997)第0711号,住宅项目费率为0%)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和利润测算模板(二)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 1.锅炉房
标准:总建面积/锅炉每吨供热面积*锅炉每吨造价 说明:(1)锅炉每吨供热面积约5000平米; (2)锅炉每吨造价约25万元. 2.变配电所
标准:每建筑平米30元. 3.集资维护费
标准:每建筑平米80元.
4.电贴费(建设部明文取消,北京仍在执行)
依据:原(84)华北电供用字25号文 290元/KVA
后调整为四环路以内 1100元/KVA 四环路以外 550元/KVA; 现调整为单路供电 270元/KVA 双路供电 540元/KVA; 说明:住宅用电量 30-60 VA/平米; 其他用电量 50-80 VA/平米.
六.管理费
依据:(92)京价收字第124号; 标准:一至五项之和*2.5%.
七.基础设施增容费 1.商品房
依据: 京计基字(1988)第866号文
标准: 自来水厂建设费 12元/平米;
煤气厂建设费 29元/平米; 供热厂建设费 30元/平米; 污水处理厂建设费 10元/平米; 说明: (1).用一项交一项;
(2).如其中之一在基础设施中有集资,则该项不再重复计取; 2.非住宅建设项目四源费
依据: (1).京政发(1986)131号; (2).京政发(1986)155号;
标准: 自来水厂建设费 :设计日用水量*830元/吨;
煤气厂建设费 :设计日用气量*600元/吨;
供热厂建设费 :设计每小时供热量*35万元/百万大卡; 污水处理厂建设费 :设计日排污量*830元/吨; 说明:交纳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接用\四源\之前可以分期交纳.
八.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费 1.综合开发市政费
依据: (1).京计基字(1988)第648号; (2).市开办(1988)经字第2号;
标准: (1).(商品房收入-四源费-用电权)*15%; (2).建设投资*15%; 2.分散建设市政费
依据:京计基字(1988)第648号;
标准: 多层,纯住宅建筑面积*60元/平米; 高层,纯住宅建筑面积*90元/平米;
3.98年最新规定城近郊区商品房大市政费一律按100元/平米计算。
九.两税一费 1.营业税
依据:(90)财税字第009号; 标准:商品房收入*5%; 2.城市建设维护税
依据:市开办(1988)经字第2号; 标准:营业税*7%; 3.教育附加费
依据:市开办(1988)经字第2号; 标准:营业税*3%;
两税一费计取标准:商品房收入*5.5%;
十.用电权费(取消)
依据:京政发[1993]17号
标准:(1).住宅建筑面积*40元/平米;
(2).其他用电量(KVA)*4000元/KVA; 用电量:(1)住宅用电量 20-30VA/平米; (2)其他用电量 40-50VA/平米;
十一.投资方向调节税(取消)
依据:京税字(1991) 805号
标准:(商品房销售价格-大市政费-四源费-用电权费-土地出让金)*80%*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1).按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北方节能住宅,其税率为0%.
(2).一般民用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 其税率为5%; (3).更新改造项目,其税率为10%;
(4).京政发[1991]61号通知,税率表未列出的除更新改造投资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税率为15%;
(5).公费建设超标准独门独院 ,别墅式住宅,经有关单位批准允许建设的楼堂馆所,其税率为30%.
十二.不可预见费 依据: 估
标准: 一至六项之和*5%.
十三.建设周期
依据: 建安工程定额
标准: 建筑面积(万平米) 建设周期(年) <=3.0 1 3.0 -- 6.0 2 6.0 --12.0 3 >=12.0 4
利润,就看你们那里的行业毛利确定吧。。。